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2015年11月2日於北京

一、值此奧朗德總統對華進行國事訪問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重申雙方堅信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需要所有國家本著共同利益、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一起努力。

聲明內容
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2015年11月2日於北京
一、值此奧朗德總統對華進行國事訪問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重申雙方堅信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需要所有國家本著共同利益、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一起努力。
二、習近平主席和奧朗德總統憶及關於達成一項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適用於所有締約方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文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成果的德班授權,堅定決心攜手並與其他國家領導人一道努力,達成一項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巴黎協定,以公平為基礎並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到不同國情,同時考慮2℃以內全球溫度目標。
三、中法雙方強調巴黎協定必須發出全世界向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轉型的明確信號。
四、鑒此,雙方強調,以符合強勁經濟成長和公平社會發展及2℃以內全球溫度目標的節奏在本世紀內實現將全球經濟轉到低碳道路至關重要。雙方也認識到,在考慮到不同的自然資源稟賦和社會選擇的情況下,逐步轉向清潔能源系統至關重要。雙方還強調了制定2050年國家低碳發展戰略的重要性。
五、雙方強調已開發國家需要繼續通過承擔有力度的全經濟範圍絕對量化減排目標來發揮領導力,同時強調開發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持續加強多樣化減緩行動的重要性,包括視國情逐步轉向全經濟範圍可量化減限排目標,通過恰當的激勵和支持來實現相關目標。
六、中法雙方強調有必要通過巴黎協定表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在政治上同等重要。雙方強調巴黎協定需為有效加強適應能力作出貢獻。雙方強調製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計畫、將應對氣候變化考慮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活動、採取多樣化適應行動和項目的重要性。雙方強調加強開發中國家適應計畫和行動國際支持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到那些特別脆弱國家的需要。
七、中法雙方重申,確定一個清晰、可信的已開發國家實現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美元目標的路徑至關重要。該資金來自各種不同來源,其中既有公共來源也有私營部門來源,既有雙邊來源也有多邊來源,包括替代性資金來源,旨在支持開發中國家具有透明度的減緩和適應行動並提高開發中國家的能力。雙方歡迎已開發國家和多邊金融機構在最近利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會議上作出的新承諾,在該會議上經合組織和氣候政策倡議提出了報告。雙方呼籲尚未這樣做的已開發國家增加他們對開發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支持。
八、雙方強調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後繼續為開發中國家有力度的減緩和適應行動提供強化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適應方面向面對氣候變化負面影響特別脆弱的開發中國家提供支持。其他願意這樣做的國家提供補充性支持應得到鼓勵和認可。
九、中法雙方強調,技術創新在應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增長和發展、能源獲取和能源安全等相互關聯的挑戰中具有關鍵作用。雙方支持進一步加強現有技術機制,以合作開展技術開發和轉讓,包括通過聯合研發、示範和其他活動。
十、中法雙方強調巴黎協定中需要包含有強化的透明度體系,以建立相互間的信任和信心,並包括對行動和支持進行報告和審評以促進成果的有效實施。該體系應為依能力而需要靈活性的開發中國家提供靈活性。
十一、雙方同意巴黎協定應規定締約方制定、通報、實施並定期更新國家自主決定貢獻。雙方支持每五年以全面的方式盤點實現經議定長期目標的總體進展。盤點的結果將為締約方以國家自主決定的方式定期加強行動提供信息。
十二、中法雙方強調有必要在巴黎通過一個關於2020年前加速落實減緩、適應和支持的工作計畫,並在2017年或2018年開展一個促進性的對話以盤點已有進展並探索進一步加強2020年前行動和支持的可能性。
十三、中法雙方憶及通過2007年發表的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所建立起的雙邊應對氣候變化夥伴關係,並同意進一步加強雙方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協調與合作。雙方將重點加強在低碳基礎設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低碳交通、低碳城鎮化、循環經濟、適應及碳市場等方面的交流。中法雙方強調不同形式的碳定價的重要性,並認為中國發展全國碳市場是這方面的重要里程碑和強有力激勵信號。
十四、雙方合作將包括交流最佳實踐、技術研發、投資低碳項目和解決方案及聯合投資第三方市場。雙方計畫在未來五年儘早公布各自的2050年國家低碳發展戰略。
十五、中法雙方認識到綠色金融和低碳投資的重要性,將努力鼓勵資金流向資源節約和低碳的項目。雙方也認識到在綠色金融和低碳投資領域加強合作的必要性。雙方強調國家和多邊開發銀行在這方面特別是撬動公共和私營投資上發揮的重要作用。
十六、中法雙方強調城市、地區、省區及工商界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關鍵作用,鼓勵非國家行為體在促進向低碳、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社會長期轉型中採取行動。
十七、在2010年建立的雙邊磋商機制基礎上,雙方同意啟動中法綠色低碳經濟工作組,以加強雙方在氣候和能源相關問題上的雙邊對話與務實合作。
十八、中法雙方認識到動員氣候資金以支持開發中國家實現低碳、氣候適應型發展的重要性,特別是支持最不已開發國家、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非洲國家。法國重申所承諾的到2020年將每年現有30億歐元資金支持提高到50億歐元以上。中國重申所宣布的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其他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十九、雙方承諾到2020年顯著增加各自在低碳能源技術研發和示範方面的公共投資,同意進一步探索在雙方感興趣的領域聯合開發合作項目的機會。
二十、中法雙方將建設性地合作努力並與公約所有締約方一道,支持開發中國家向綠色低碳發展轉型並進行氣候適應力建設,包括開展三方合作。雙方將探索在第三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開展可再生能源、能效及防災減災方面的合作。雙方讚賞並支持非洲國家及其他開發中國家加速發展可再生能源及提高氣候適應力的努力,包括實施非洲可再生能源倡議及氣候風險和早期預警系統倡議。
二十一、中法雙方還將加強在其他多邊場合氣候變化相關問題的對話與合作。雙方認識到二十國集團在為成功達成巴黎成果及其有效實施動員所需政治支持方面的作用,並在推動綠色金融、能效、碳市場機制和逐步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補貼方面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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