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

《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是唐代元稹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元稹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
中書、門下奏,“據楊於陵等議狀,請天下兩稅、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等物充稅,一切不征見錢”者。
右,據中書、門下狀,稱“應徵兩稅,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配端匹、斤兩之物,以為稅額,不用計錢,令其折納,仍約元和十五年征納布帛等估回計” 者。伏以兩稅不納見錢,百姓誠為穩便。或慮土宜不等,恐須更有商量。請令天下州縣,有山野、溪洞無布帛、絲綿之處,得以九穀、百貨,一物已上,但堪本處交易用度者,並許折納,便充留州、留使錢數。仍令依當處堪納兩稅匹段及雜貨估價,計折輸納。給用之時,並不得令有加抬。臣等又見比來州縣,緣不納見錢,抑令小戶數人,併合共成端匹,期會來往,費擾倍多。今請天下州縣有貧下戶,兩稅數少,情願輸納見錢者,亦任穩便。若此則上無抑配之名,下有樂輸之利,以茲折中,實謂得宜。
又據中書、門下狀,稱“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合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者。伏以糶鹽價錢,自有本使收管,不要州縣條流。至於榷酒利錢,雖則名目不同,其實出於百姓。今天下十分州府,九分是隨兩稅均配。其中一分置店沽酒,藎是分外誅求,一則厚取疲人,二則嚴刑檢下,上供既有定數,餘利併入使司,事實煩苛,法非畫一。今請天下州府榷酒錢,一切據貫配入兩稅,仍取兩貫已上戶均配,兩貫已下戶不在配限。先有置店沽酒處,並請勒停。若此則賦斂無名額之煩,貧富有等差之異,人知定準,吏絕因緣。臣等商量,以此為便。
右,據中書、門下狀,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節度、團練等使,令本處軍人鎔鑄,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錢、年支未用物充,待一年後,鑄銅器盡勒停,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廣鑄處,每年與本充鑄”者。臣等約計天下百姓有銅器用度者,分數無多,散納諸使,斤兩藎寡。創置爐冶,器具頗繁,一年勒停,並是廢物。軍人既未素習,鎔鑄亦恐甚難。又每年留州、留使錢額,本約一年用度支留,若待鑄得新錢,然遣當州給用,必恐百事久闕,不應時須。臣等商量,請令諸使、諸州一切在所,許百姓以銅器折納稅錢,並度支給價收市,每年每季,隨便近有監冶處,據數送納。所冀爐冶無創置之勞,工匠有素習之便,不煩鑄本,自有利宜。其州府出銅鉛可廣鑄處,請委諸道有銅鉛處長吏,各言利害,具狀申陳,參酌眾情,然議可否。
以前據中書、門下奏,請“令中書、門下兩省重義可否奏聞”者。臣等謹議如前,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作者簡介

元稹(779—831),唐代詩人。字微之,河南(治今河南洛陽)人。早年家貧。公元793年(唐德宗貞元九年)舉明經科,公元803年(貞元十九年)舉書判拔萃科,曾任監察御史。因得罪宦官及守舊官僚,遭到貶斥。後轉而依附宦官,官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最後以暴疾卒於武昌軍節度使任所。與白居易友善,常相唱和,共同倡導新樂府運動,世稱“元白”。詩作平淺明快中呈現麗絕華美,色彩濃烈,鋪敘曲折,細節刻畫真切動人,比興手法富於情趣。後期之作,傷於浮艷,故有“元輕白俗”之譏。有《元氏長慶集》60卷,補遺6卷,存詩830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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