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友好貿易三原則。中日復交前指導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原則。1958年2月中日交流全面中斷後鑒於日嫩貿易團體恢復民間貿易的迫切要求,1960年8月27日,周恩來與鈴木一雄會談時提出了貿易三原則,即“由兩國政府簽署貿易協定,由民間貿易團體簽訂契約,對有特殊困難的中日中小企業給予特殊照顧”。在當時岸信介政府不肯簽署貿易協定的情況下,,其具體實施辦法是:凡遵守政治三原則、貿易三原則的日本廠商,經日中貿易促進會、日本國際貿易促進會和日中友好協會的推薦,又中方認定為“友好企業”後,直接與中國各貿易公司簽訂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日貿易三原則
- 時間:1960年8月27日
- 中國簽署:周恩來
- 日方簽署:鈴木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