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防汛責任追究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方縣防汛責任追究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中方縣
  • 發布年份:2007
內容簡介,施行時間,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嚴肅防汛紀律,落實防汛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負有防汛責任的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或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各鄉(鎮)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責任制,明確水庫、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區域防汛責任人,組織實施責任區域內的防汛抗洪搶險工作。
有關部門及單位要依據各自的防汛工作職責,建立防汛責任制,制定防汛預案。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負責制定、實施本區域內防汛預案,建立防汛安全檢查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搶險組織,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履行防汛指揮調度責任。
第六條 各防汛責任單位必須加強水庫、山塘、電站等各類工程設施及所轄河道的管理,確保行洪安全;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監督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防禦預案;加強水雨情測報、通信網路設施建設,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
第七條 各鄉(鎮)及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汛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理工作
在防汛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工作失職、擅離崗位或處置不當的;
(二)拒不執行上級命令,不服從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的;
(三)分工負責的地區和工程因防汛責任不落實造成責任事故的;
(四)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規定製訂安全度汛方案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認真實施,造成責任事故的;
(五)未治理或未徹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現的險情和隱患,導致次年再次發生重大險情的;
(六)未及時處理防汛檢查或督查過程中發現的險情和隱患,導致發生重大險情的;
(七)不履行職責,導致河道行洪範圍內修建礙洪建築物、構築物和違法采砂等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發生堤防決口或者其他重大險情的;
(八)未及時清除河道內阻洪建築物、工程渣土,造成責任事故的。
第八條 在防汛搶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發現險情,不及時報告,導致險情惡化的;
(二)發現險情,不及時組織搶險,貽誤搶險時機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服從調派,擅離職守的。
第九條 在防汛物資儲備、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儲足防汛物資,準備防汛裝備器材,導致因搶險裝備和物資不到位而貽誤搶險時機造成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直接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在防汛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不按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規定,擅自擴大防汛經費使用範圍的;
(二)截留、挪用防汛經費的;
(三)未按規定安排防汛經費,導致貽誤搶險時機的。
第十一條 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因未按規定執行值班制度受到上級防汛指揮部門通報批評或發生重大失誤,對直接責任人和值班領導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易發山洪和地質災害地區,未制定山洪和地質災害避災方案,未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對當地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黨紀、政紀處分,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處分建議,任免機關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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