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保護規定

中山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保護規定

《中山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保護規定》是1998年中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保護規定
  • 頒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1998年6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頒布日期】1998-06-19
【所屬分類】其他\其他
【法律來源】全國人大
目錄: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證大氣環境資源的有效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大氣環境的污染防治與保護。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規定。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中山市環境保護局是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每年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各大氣環境功能區的大氣環境質量分析結果及年度綜合報告書。
市建委、規劃、衛生、交通、氣象、公安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保護工作。
第五條 中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具體負責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大氣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定期向中山市環境保護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是以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及動植物正常生存、生長和保護文物古蹟為宗旨,根據大氣環境污染現狀和大氣環境容量、地理、氣象、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將大氣環境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域。
第七條 中山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劃分為一類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以下簡稱一類區)、二類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以下簡稱二類區)和三類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以下簡稱三類區)。
一類區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三類區指特定的工業區。
特定工業區指冶金、建材、化工、礦區等工業企業較為集中,其生產過程排放到環境空氣中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並無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區域,但不包括1998年後新建的任何工業區;一般工業區指特定的工業區以外的工業企業集中區以及1998年1月1日後新建的所有工業區。
第八條 一類區的範圍和環境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一類區範圍包括翠亨—五桂山風景名勝區,面積268平方公里。其具體範圍界線是:東以逸仙公路翠亨鎮北、南邊界和山腳的平頂村至竹林埔村的公路為界;南部界線是以竹林埔村北山腳至中山溫泉賓館,經溫泉賓館西側曰心河北折至王屋村山腳,沿山腳向西南至廣珠公路;西以五桂山麓25米等高線為界;北以規劃的鐵路線、八念象山脊、規劃高速公路為界。
一類區以《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I類標準值為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第九條 二類區的範圍和環境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二類區範圍包括中山市轄區內除一類區和三類區外的其他區域。
二類區以《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類標準值作為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第十條 三類區的範圍和環境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三類區範圍包括:
(一)洪奇瀝臨海工業區。其具體界線為:東面以田基沙瀝上四圍閘所在的小河涌為界;南面為從石基河向西轉折處沿田基沙瀝方向直至四圍閘;西面以石基河為界;北面以洪奇瀝為界。
(二)阜沙大有—羅松—衛民工業區。其具體界線為:東面以大有正河為界;南以萬阜公路和三阜公路為界;西以規劃中的廣珠高速公路為界;北面以雞鴉水道為界。
三類區以《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Ⅲ類標準值作為空氣品質保護目標。
第十一條 一類區和二類區之間,二類區和三類區之間均設定300米寬的緩衝帶,緩衝帶內的環境空氣品質向要求高的區域標準靠攏。
第十二條 一類區內嚴格控制發展廢氣污染型的工業設施,並對區內和周邊區域現有的廢氣排污企業採取措施加以限制和改造,以確保本區大氣環境質量逐步得到提高,在2005年前達到空氣環境質量一級標準。2005年以後嚴格按空氣環境質量一級標準保護。
第十三條 二類區在保證實現環境目標的前提下,部分輕廢氣污染的工業項目經治理達標後繼續存在。對玻璃廠、馬賽克廠、水泥廠、陶瓷廠、火力發電廠、石油化工廠、橡膠廠等對大氣污染較嚴重的企業,要儘快採用先進技術進行治理,使其達標排放。對布置分散、工藝落後、設施簡陋、生產環境惡劣、大氣污染嚴重的作坊式小廠,進行行業整頓,大氣污染排放不達標的,堅決實行關、停、並、轉、遷。
第十四條 三類區在環境容量許可和保證實現環境目標的前提下,可集中發展新建或安置遷移的冶金、建材、化工等工業項目,但必須做好污染源的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和有效治理。
第十五條 在各空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內推廣高效的消煙除塵技術,逐步擴大煙塵控制區的範圍。
第十六條 在各空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內加強酸雨監控,採用優質清潔能源,推廣節能、高效、低排污的設備,推廣先進廢氣脫硫脫氮技術,加強機動車尾氣的監控與治理。
第十七條 在各空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內加強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狀況,控制機動車輛的快速增長,建立和完善機動車輛尾氣的檢測、超標處罰等制度。
第十八條 在一、二類區內新設排污口的,應按照廣東省《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4427-89)的一級排放標準執行。在三類區內新設排污口的,應按照廣東省《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4427-89)的二級排放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准在各類空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內開辦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並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條 向各空氣環境質量功能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須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經市環境保護局審核發給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後,方能排污。排污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逾期無法治理的,可由市環境保護局上報市政府責令其停業或關閉。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作出防治計畫並定期報告治理進度,市環境保護局對限期治理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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