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章程

《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章程》於2018年11月30日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年會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30日
 一、機構
  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顧委”),是由中山市僑聯聘請若干在社會各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法律專家及熱心僑聯事業的有關人士組成的法律顧問機構。
  二、宗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和《中國僑聯章程》等有關規定,為中山市各級僑聯履行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任務
  (一)參與有關涉僑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諮詢、研討工作。
  (二)向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為中山市各級僑聯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
胞、港澳台同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提供諮詢和幫助。
  (四)對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所提出的訴求,依法提供諮詢和幫助。
  (五)接受中山市僑聯委託,對涉僑案件進行獨立調研,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配合中山市僑聯開展維護僑益的調研,提出維護僑益的意見和建議,協助中山市僑聯開展法治教育和法律宣傳工作。
  (七)在依法維護僑益的過程中,對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
  (八)對中山市各級僑聯的法律諮詢機構提供幫助和指導。
  (九)開展與海外和港澳地區法律界的友好交往活動。
  四、組織
  (一)法顧委採用聘任制,任期三年。
  (二)法顧委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及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三)法顧委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地點設在中山市僑聯聯絡經濟部。
  五、工作方式
  (一)法顧委每年舉行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簡稱“年會”),對法顧委進行工作總結、交流和規劃。全會由主任負責召集。
  (二)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任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法顧委有關工作。
  (三)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委託港澳地區副主任召開港澳地區委員工作會議。
  (四)法顧委成員可應邀列席中山市僑聯的有關會議和參與相關活動。
  (五)遇有一般法律事務,由法顧委秘書處向委員提出諮詢,也可委託委員或具有涉僑事務經驗的律師承辦。
  (六)遇重要或疑難法律事務,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召開專題或專案諮詢研討會議,可臨時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參加,並根據會議的意見進行處理。
   六、經費
  (一)法顧委活動經費由中山市僑聯負責提供。
  (二)接受社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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