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是政府公文,2014年10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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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中府〔2014〕106號),結合我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開發和維護“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組,組織協調指導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開展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委託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材料傳遞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鎮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以及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視窗,負責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
各鎮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設立專門服務視窗,核查申請積分的流動人員計畫生育情況,確定加減分,開具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表。
第四條流動人員向產權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納入積分制管理,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暫住證)原件及複印件,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時間1年以上的有效營業執照),並按《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大專以上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教育考試網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職業資格(含初級技工、中級技工、高級技工、技師),應提供經國家或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驗證通過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其職業資格證書由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在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由中山市人力資源考試院出具相關證明。
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級別,應提供《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聘書》原件及複印件。
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並同時提供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鑑證證明。
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備案檔案。
(三)社會保險。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情況證明。
(四)房產情況。應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提供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五)居住年限。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暫住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根據居住證(暫住證)辦證系統記錄情況直接計分。
(六)婚姻狀況。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中山市鎮區衛生計生局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表。
(七)計畫生育。應提供中山市鎮區衛生計生局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關引進緊缺適用人才規定的流動人員,應提供市人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屬於鎮區急需人才的需提供鎮政府(辦事處)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
(九)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表彰獎勵。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廣東省外頒發的榮譽證書須同時提供表彰檔案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社會貢獻。應提供志願者組織出具的證明、市安全監管局出具的參加安全生產義務宣傳工作情況證明、接受捐贈機構出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舉報火災隱患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鎮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鎮區流動人口辦出具的兼職聯絡員信息登記表;廣東省安全主任證書和註冊證原件及複印件;市兩新組織黨工委出具的在兩新組織黨員積分服務網取得相應積分情況證明;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的從事環衛工作情況的證明材料。
(十二)投資納稅。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機讀檔案和中山市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三)衛生防疫。應提供資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免疫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
2.中山市各醫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覺接受國家規定產前檢查及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檢查的有關證明;
3.有婚檢資質醫院出具的已自願接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中山市醫療機構發出的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十四)兒童隨行卡辦理。應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原件及複印件。
(十五)住房公積金繳交。應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
(十六)社會教育。應提供中山市青年社區學院頒發的結業證書或政府職能部門、鎮區黨委(黨工委)、鎮政府(辦事處)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
(十七)基礎教育。根據教育部門學籍檔案情況直接計分。
第五條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資料後,對資料進行審核,根據有效資料及時統計相應積分,並將積分情況錄入“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組。
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審核資料過程中對資料真偽不能確定的,應提交鎮區相關機構或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複審。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查詢積分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情況。
第六條流動人員積分情況,根據流動人員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相應作動態調整。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計積分。
各鎮區公安分局、衛生計生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存在扣減分指標中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七條流動人員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戶、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所得積分清零。該流動人員不得再申請參加積分制管理。
第八條流動人員戶籍遷入中山市後,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九條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申請享受義務教育階段中山市公辦學位待遇(只限於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教育資源分布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位(下稱“入學指標數”),用於安排積分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子女享受鎮區公辦學位待遇。市教育和體育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學指標數,經積分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於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需要為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待遇的流動人員,可於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產權房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未能提供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表的流動人員,不享受計畫生育情況積分。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於每年5月底前分鎮區按父母積分高低對申請人子女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教育和體育局通知各鎮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流動人員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視為放棄此項待遇。
(四)流動人員按積分排名,其子女享受公辦學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
流動兒童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流動兒童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十條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符合申請屬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的條件,本人可申請承租,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政府公租房建設、使用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給積分達到30分以上的流動人員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流動人員租賃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標數,經積分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於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員,需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於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表,向其工作地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轉送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四)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初審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審核,於8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名單提交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進行積分排名,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於9月底前將排名結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審核、排名結果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中山市住房保障網及流動人員常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可供流動人員租賃的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標數和積分排名情況,批准流動人員取得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條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流動人員,本人可申請享受將戶籍遷入中山市的待遇,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公共資源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下稱“入戶指標數”)。每年年初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據省下達指標數擬定各鎮區當年入戶指標數,經積分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原則上於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已納入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員,在法定工作年齡內,需申請將戶籍遷入中山市的,可於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或工作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於5月底前分鎮區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首次排名,經首次排名後,仍有剩餘指標的,將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戶資格的流動人員按照剩餘的指標數在全市範圍內進行二次排位,各鎮區二次排位入圍人數不超過其當年入戶指標數的10%,並將排位結果在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公安局,並向積分排名在入戶指標數內的流動人員發出積分入戶通知書。
(四)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流動人員,攜帶積分入戶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在3年內到房產所在鎮區公安分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其配偶、父母(不含岳父母及公婆)、未成年子女(含收養)可按相關規定一併隨遷。無房產積分者應向積分入戶申請所在鎮區公安分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其本人戶口應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所在鎮區人才公共戶。具體入戶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連續購買社會保險和辦理居住(暫住)登記時間的計算方式為:從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過3個月的間斷視為連續期。
第十三條流動人員申請相關待遇的積分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流動人員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居住情況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位。
第十四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在對申請入戶及租賃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流動人員積分進行排名過程中,由申請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對申請人是否存在扣減分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鎮區公安分局負責對流動人員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況,近5年有否被刑事處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公示期間,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接到對流動人員所得分值提出意見或投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按照職能分工轉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職責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學歷證書、流動人員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
市科技局:負責專利證書的核查。
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狀況證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負責居民身份證、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的核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證明檔案和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備案檔案的核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核查。
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子女出生證、兒童免疫接種證、婦幼保健證明、健康證、婚檢證明、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有關計畫生育證明檔案的核查。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參加安全生產義務宣傳工作情況證明、廣東省安全主任證書和註冊證的核查。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居住證(暫住證)、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兼職聯絡員信息登記表的核查。
團市委:負責中山青年社區學院頒發的結業證書的核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
市工商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機讀檔案的核查。
市國稅局:負責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地稅局:負責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從事環衛工作情況的證明材料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舉報火災隱患證明的核查。
市志願者組織:負責審核本系統內機構為個人出具參加活動情況的證明核查。
接收捐贈機構:負責對自身出具捐贈證明的核查。
鎮政府(辦事處):負責對鎮區急需人才證明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市相關職能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
政府職能部門、鎮區黨委(黨工委)、鎮政府(辦事處)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由認可機構核查。
第十六條流動人員在申請積分制管理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或其他機構執行積分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提請市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流動人員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戶政策的,仍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細則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中府辦〔2013〕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