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行政印章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中山大學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行政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和加強學校各類行政印章管理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院校:中山大學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威象徵,是一個單位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的重要標誌。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各類行政印章的管理,維護學校的行政權威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和國家的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行政校印及學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實體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單位,後勤集團、產業集團等單位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印章必須在廣州市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點進行刻制。
第四條刻制印章的審批程式
(一)學校行政校印(含鋼印、校領導簽字章、介紹信專用章等)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學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實體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單位,後勤集團、產業集團等處級行政單位的印章,按照學校的發文,由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
(三)經國家部委或省市批准的機構或掛靠管理機構,如實驗室、中心、研究所等,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單位提出刻章申請,附上有關部委批文的複印件,並出示批文原件,經校長辦公室審核,主管校領導審批後,由校辦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刻制。
(四)學校或學院、實體系批准成立的科研機構的印章,由用印單位提出刻章申請,經相應的科技處、社科處或醫科處審核,校長辦公室審批後,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辦理刻制。
(五)學校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印章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刻制。
(六)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行政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須刻制其他行政用章或專用印章(包括契約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室審核,報校長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刻制。
(七)科級單位(含科級)一般不刻制印章。確實因工作需要須刻制印章的,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校長辦公室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刻制。
(五)學校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印章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刻制。
(六)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行政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須刻制其他行政用章或專用印章(包括契約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室審核,報校長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刻制。
(七)科級單位(含科級)一般不刻制印章。確實因工作需要須刻制印章的,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校長辦公室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刻制。
(八)各學院辦公室不刻制印章。學院下設系(不含實體系)或教研室行政印章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刻制。
(九)單位印章破損需重新刻制印章,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室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重新刻制。
(十)圓形行政公章由校長辦公室統一刻制,其餘公章由申請單位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辦理刻制。
(十一)印章的質料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不刻制原子章。
(十二)不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刻制的印章均屬無效印章。
(九)單位印章破損需重新刻制印章,由用印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室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證明,並辦理重新刻制。
(十)圓形行政公章由校長辦公室統一刻制,其餘公章由申請單位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辦理刻制。
(十一)印章的質料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不刻制原子章。
(十二)不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刻制的印章均屬無效印章。
第五條印章啟用與廢止
(一)所有行政印章必須在校長辦公室留印模備案並發文公布後方能啟用,舊印章同時作廢。舊印章必須在收到學校發文後十日內上繳校長辦公室綜合科,統一由學校檔案館封存。
(二)印章因損壞、單位撤銷、名稱更改等原因終止使用的,必須在收到學校發文後十日內上繳校長辦公室綜合科,統一由學校檔案館封存。
第六條印章的樣式、尺寸
(一)學校行政校印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五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
(二)學校行政鋼印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二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央刊五角星。其他確需使用鋼印並獲學校批准刻制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四點二厘米和小於三點五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央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單位名稱。
(三)校內副廳級單位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二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單位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
(四)處級單位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學院、實體系、處級單位名稱。
(五)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行政單位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契約章、財務專用章等),必須在名稱、式樣上與單位行政印章加以區別。
(六)學校批准刻制印章的科級單位印章為圓形,直徑為三點八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和處級單位名稱,中心部不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科級單位名稱。
(七)國家部委或省市批准的機構或掛靠管理機構,如實驗室、中心、研究所等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機構單位名稱。
(八)由學校或各學院、實體系批准成立的的科研機構印章為橢圓形藍章,橫徑四厘米,豎徑二點八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學院)名稱,中央不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機構單位名稱。
(一)所有行政印章必須在校長辦公室留印模備案並發文公布後方能啟用,舊印章同時作廢。舊印章必須在收到學校發文後十日內上繳校長辦公室綜合科,統一由學校檔案館封存。
(二)印章因損壞、單位撤銷、名稱更改等原因終止使用的,必須在收到學校發文後十日內上繳校長辦公室綜合科,統一由學校檔案館封存。
第六條印章的樣式、尺寸
(一)學校行政校印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五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
(二)學校行政鋼印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二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央刊五角星。其他確需使用鋼印並獲學校批准刻制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四點二厘米和小於三點五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央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單位名稱。
(三)校內副廳級單位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點二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單位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
(四)處級單位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學院、實體系、處級單位名稱。
(五)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行政單位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契約章、財務專用章等),必須在名稱、式樣上與單位行政印章加以區別。
(六)學校批准刻制印章的科級單位印章為圓形,直徑為三點八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和處級單位名稱,中心部不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科級單位名稱。
(七)國家部委或省市批准的機構或掛靠管理機構,如實驗室、中心、研究所等的印章為圓形,直徑為四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名稱,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機構單位名稱。
(八)由學校或各學院、實體系批准成立的的科研機構印章為橢圓形藍章,橫徑四厘米,豎徑二點八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刊學校(學院)名稱,中央不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刊機構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