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文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經費使用而出品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文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 地點:中山大學
- 科別:文科院系
- 對象:研究人員
- 目的:規範經費使用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費的管理,第三章經費的使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校各類文科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充分調動文科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的精神及其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文科科研經費來源包括:
1.國家、省、市社科規劃辦設立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2.教育部、省教育廳等教育系統設立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3.中央各部委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4.地方各級政府的委託、合作、招標項目;
5.企事業單位委託、合作、招標項目;
6.國際合作項目、與境外合作項目;
7.學校設立的文科科研項目;
8.教育部和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
9.科學事業費;
10.單位、組織或個人捐贈、贊助經費等。
第三條凡項目主管單位或經費來源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凡項目委託方或合作方在項目契約中對經費使用有明確規定的,按其契約規定執行。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委託方對經費管理沒有明文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1.國家、省、市社科規劃辦設立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2.教育部、省教育廳等教育系統設立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3.中央各部委的規劃、委託、招標項目;
4.地方各級政府的委託、合作、招標項目;
5.企事業單位委託、合作、招標項目;
6.國際合作項目、與境外合作項目;
7.學校設立的文科科研項目;
8.教育部和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
9.科學事業費;
10.單位、組織或個人捐贈、贊助經費等。
第三條凡項目主管單位或經費來源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凡項目委託方或合作方在項目契約中對經費使用有明確規定的,按其契約規定執行。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委託方對經費管理沒有明文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凡以中山大學名義申請和進行合作研究的文科科研經費必須撥入學校科研帳戶,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科研經費到帳後,社科處負責統一立項編號,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核發科研經費本,每個科研項目只發一個經費本,實行項目管理、統一核算。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五條文科科研項目的經費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辦法。在項目批准立項或委託、合作經費到帳時,項目負責人到社科處辦理有關立項手續。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批准部門的經費管理辦法或契約協定書的經費開支規定,填寫《項目開題報告書》,進行詳盡的經費預算。社科處對經費的預算進行審核,並將項目經費預算表附在項目經費本上,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將嚴格按經費預算進行經費開支的管理。
第六條符合稅務局徵收營業稅的有關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把稅費納入預決算之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需填寫科技部印製的相關《契約書》,由社科處審核、代辦契約登記,校財務部門負責申請、辦理免稅等手續。
第七條建立文科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學校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和許可權。社科處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校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文科科研經費的管理實行課題負責人制。課題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項目的經費預算,合理使用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社科處、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和審計處不定期檢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建立科研契約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非規劃立項項目,須簽訂科研契約,社科處為文科科研契約的審查授權部門。未經通過審查的科研契約,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接科研項目。
第七條建立文科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學校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和許可權。社科處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校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文科科研經費的管理實行課題負責人制。課題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項目的經費預算,合理使用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社科處、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和審計處不定期檢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建立科研契約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非規劃立項項目,須簽訂科研契約,社科處為文科科研契約的審查授權部門。未經通過審查的科研契約,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接科研項目。
第三章經費的使用
第九條文科科研經費主要用於支付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勞務酬金、研究機構建設經費、管理費及其它開支(如稅費等)。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依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要求。
第十條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1.圖書資料費(含資料庫的購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