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工科學術委員會章程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工科學術委員會章程
- 第三章:職責許可權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第三章職責許可權,第四章議事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校工程技術學科(簡稱工科)學術委員會的諮詢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我校工科學術委員會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山大學工科學術委員會是工程技術學科專家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諮詢機構。
第三條中山大學工科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一般須經校工科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相關部門發布實施。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工科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組成。
第五條工科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組成工科學術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工科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兩屆,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2/3。委員在任職期間離開學校崗位一年以上者,經工科學術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可予以替換。
第七條 工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學技術處。
第三章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根據工程技術學科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工作部署,分析、研究工程技術學科發展趨勢和學校的工程技術學科發展現狀,為學校工程技術學科發展規劃和工程技術學科建設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九條 論證新設立的工程技術領域科研機構的可行性以及科研機構的調整和撤消。
第十條 討論、審議工程技術科技管理、學科建設和學術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和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負責工程技術學科學術爭議的仲裁,接受教師科研道德問題的投訴和調查,並向校長辦公會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討論、審議學校委託諮詢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議事規程
第十三條工科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工科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條工科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提前2天採用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請假。
第十六條工科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時,可邀請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列席會議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第十七條重要議題的表決,以贊成票超過委員總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託其他委員代為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會議的議題事前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議確定。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呈報學術委員會負責人審定。職能部門需將討論議題和有關材料於會前分送各位委員 。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15天)內如有人提出複議,學校認為有必要複議或調整,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亦可委託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酌情處理。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有關委員應迴避。“親屬”系指委員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會議的議題事前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議確定。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呈報學術委員會負責人審定。職能部門需將討論議題和有關材料於會前分送各位委員 。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15天)內如有人提出複議,學校認為有必要複議或調整,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亦可委託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酌情處理。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有關委員應迴避。“親屬”系指委員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