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 年 3 月 18 日頒布。共 13 章 120 條。規定中學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場所,依照《中學法》第一條規定, 中學施以鍛鍊強健體格、陶融公民道德、培養民族文化、充實生活知能、培植科學基礎、養成勞動習慣、啟發藝術興趣的訓練。中學分初、高兩級,修業年限各為 3 年。學生年齡標準,國中為 12 歲~15 歲,高中為 15 歲~18 歲。
公立國中及高中,得附設簡易師範科及特別師範科。中學各學科除體育及軍事訓練得採用其他分組教學外,均不得合班教學;中學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國中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文、歷史、地理、算學、物理、化學、動物、植物、體育、衛生、勞作、圖畫、音樂;高中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文、中外歷史、中外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論理、圖畫及音樂,需要蒙古、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之特殊地方所設立的高中,得減去衛生、論理、圖畫及音樂;中學為適應地方需要,得設職業科目。中學訓育應陶融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 之國民道德,並養成勇毅之精神與規律之習慣,除勞作科作業外,凡校內整理、清潔、消防及學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衛生、識字運動等項,皆須分配學生擔任;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教師 1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 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中學生一律著制服。規程還對中學的經費、設備、成績及考查、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徵收費用及獎學金額、教職員及學校行政等作出規定。1935年 6月 21日,教育部公布《修正中學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