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留地辦法

基本介紹

  1. 關於新路用地,專案備核。
  2. 原有國道、省道應留土地,除路基寬度及兩旁側溝外,並得每側保留一公尺,作為養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標準,加強修建之必要時,可照新建工程辦法,專案辦理。
  3. 車站用地,仍暫維現狀,特殊情形,專案處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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