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新形勢下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舉措,對於完善黨內監督體制,充分發揮派駐機構的監督檢查作用,更好地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堅決按照中央的要求推進這項改革,保證統一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部門在執行《實施意見》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
(2004年4月1日)
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紀律檢查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十六大提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根據中央的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自2002年以來先後在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8個部門進行了派駐機構統一管理試點工作。通過試點,進一步明確了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積累了一些經驗。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穩妥地推行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促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
(一)改革領導體制,將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
(二)強化監督職能,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
(三)確保工作成效,實行統一管理後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應當切實得到加強。
按照以上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將首先對派駐機構的業務工作和幹部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派駐機構的後勤保障仍由駐在部門負責。2004年內完成對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統一管理工作;對單派駐紀檢或監察機構的統一管理工作抓緊進行調研,適時作出部署。
二、工作職責和工作關係
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
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三)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六)承辦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工作關係是:
派駐機構實施監督和查辦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中央紀委監察部請示、報告。
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對本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派駐機構按照規定職責予以協助、配合,有關情況及時與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溝通。
為便於派駐機構履行職責,派駐紀檢組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並參加駐在部門有關行政領導會議,但不參與駐在部門的業務分工;派駐監察局局長列席駐在部門有關行政領導會議。
三、幹部管理和後勤保障
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其幹部工作和後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實施:
(一)派駐機構的中管幹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執行中央的有關規定。
(二)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提名並考察,由中央紀委呈報中央任免。派駐紀檢組組長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新提任的紀檢組組長人選一般從有關單位的後備幹部中提名,交流使用。派駐紀檢組組長向中央紀委述職述廉,其履行職責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考核或將考核情況向中央組織部備案。
(三)派駐機構其他幹部的招考錄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獎勵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
(四)派駐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共同負責。駐在部門繼續安排派駐機構的幹部參加有關培訓和出國(境)考察活動。
(五)派駐機構幹部在同一派駐機構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有計畫地在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其他派駐機構等範圍內進行交流。需要在駐在部門交流安排的,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商駐在部門實施。派駐紀檢組組長、監察局局長的交流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統籌考慮,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派駐機構幹部(不含中管幹部)的檔案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管理,駐在部門建立幹部檔案副本。
(七)派駐機構幹部的工資關係、黨(團)組織關係、群團關係由駐在部門負責管理。派駐機構幹部享受駐在部門同職級幹部待遇,工資外津(補)貼以及生活福利、住房、醫療、退休等事宜由駐在部門負責。
四、組織領導
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要切實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中央紀委監察部要加強對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的領導。中央紀委監察部成立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紀委常委會和監察部部長辦公會領導下負責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按照分工分管各派駐機構的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有關職能部門要適應統一管理新體制、新任務的要求,改進工作方法,健全業務工作制度,加強與派駐機構的聯繫。
(二)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支持派駐機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並自覺主動地接受監督。
(三)派駐機構要全面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
實踐中積極探索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處理好監督檢查與協助駐在部門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關係,既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搞好工作銜接,又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的監督,同時接受駐在部門領導幹部和民眾的監督。要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統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