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經民政部批准註冊於2011年6月17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登記證號:439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23144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整合資源,創造價值,加強聯繫,增進友誼與合作,踐行命運共同體意識,促進母校的建設與發展。

組織章程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全國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本會宗旨:整合資源,創造價值,加強聯繫,增進友誼與合作,踐行命運共同體意識,促進母校的建設與發展。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下設分院校友分會、區域校友分會、行業校友分會。
第七條本會會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經濟開發區迎賓北路45號中央民族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母校和校友間、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二)促進校友為母校建設發展作貢獻;
(三)開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繫活動;
(四)統籌整合資源,協同分會開展工作;
(五)匯集校友力量,積極籌建校友會基金;
(六)積極參與其他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助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採取會員制。
第十條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中央民族大學校友。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均屬中央民族大學校友:
(一)在中央民族大學學習過的各種學歷層次(包括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職業教育學生、各類交換生、預科生等);
(二)在中央民族大學任教、任職過的教職工、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及校董事會董事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並填寫登記表;
(二)通過校友會或各地校友分會審查同意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向校友會或分會提出對母校的改革和發展的建議或意見;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可申請母校學歷提升等相關教育服務項目,可享受相關項目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校友會章程,積極維護母校的聲譽;
(二)執行校友會決議並努力開展工作;
(三)維護校友間的團結合作,促進校友之間的溝通交流;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並完成交辦的工作;
(五)及時更新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等會員信息;
(六)協助本會籌集資金。
第十五條對違背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秘書處提出建議方案,報校友會討論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校友會設會長1名,主要負責指導並監督本會工作。執行會長1名,主要負責溝通、協調資源和統籌規劃並支持秘書處開展工作。副會長若干名,主要負責各地校友分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七條校友會下設秘書處,其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主要負責日常執行校友會與校友有關的建設、服務性工作。現由中央民族大學就業指導與校企合作中心承擔該職責。
第十八條本會設校友會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任務是: 1、制定並統籌各分會制定校友會年度工作規劃;
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成立大會
2、組織落實並支持各分會開展各項工作;
3、協調校內資源,做好校友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與落實;
4、協調處理一切與校友相關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校友會會長、執行會長由中央民族大學相關領導擔任。副會長由部分優秀校友擔任(各分會推薦或提名產生)。各分會會長由校友推薦、投票或自薦三種形式,經校友會核准後產生。
第二十條校友會每屆任期為5年,會長、執行會長一般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校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研究重大問題或決定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校友會基金,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撥款;
(二)校友的自願資助或捐贈;
(三)中央民族大學或其他團體及個人的資助;
(四)業務活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各地校友會應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合法途徑,自籌資金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歸中央民族大學校友會。
第二十八條各分會參照本章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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