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局經字第407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用房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開支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用房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開支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局經字第407號
- 印發時間:1982年10月4日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用房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開支辦法
局經字第407號
幾年來,中央國家機關自建或參加北京市統建,增添了一些用房,其中高層住宅配有電梯、高壓水泵等設備。這些房屋的供暖和設備管理費用,由於管理單位不同,開支辦法也不一致。為了加強管理,統一開支口徑,現將行政用房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開支辦法暫行規定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用房,指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
二、供暖費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按實際成本,以每建築平方米為計算單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單位計收,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費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實開支。
2.機關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按實際成本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以上供暖費用不包括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
3.其他單位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根據實際成本,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4.統建住宅的供暖費用
根據北京市房管局規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分配進住的統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門管理並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包括室內外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內,暫按每建築平方米三元四角計算①;房屋由機關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門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內,暫按每建築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計算②,由單位向當地房管部門交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三、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
1.高層住宅指六層以上設有電梯、高壓水泵、電視共用無線等設備的宿舍樓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實開支.
房屋由機關自管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實開支,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以上設備管理費用不包括設備更新費用。
3.房屋由其他單位代管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建築面積分攤,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4.統建高層住宅的設備管理費用
根據北京市房管局規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分配進住的統建高層住宅,設備由北京市房管部門管理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暫按交流電梯每台每年一萬七千五百元、直流電梯每台每年二萬零一百元、高壓水泵每台每年一萬零九百元的標準,由單位向當地房管部門交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幾個單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
四、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應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匯總向我局報銷。
各單位支付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分別在機關行政經費公務費和修房費用內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進住的和統建住宅(包括高層住宅),均不交納供暖費用和設備管理費用。
七、北京市收費辦法如有變動,開支辦法另行規定。
一、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用房,指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
二、供暖費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按實際成本,以每建築平方米為計算單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單位計收,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費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實開支。
2.機關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按實際成本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以上供暖費用不包括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
3.其他單位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根據實際成本,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4.統建住宅的供暖費用
根據北京市房管局規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分配進住的統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門管理並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包括室內外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內,暫按每建築平方米三元四角計算①;房屋由機關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門負責供暖的,其供暖費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統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內,暫按每建築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計算②,由單位向當地房管部門交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三、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
1.高層住宅指六層以上設有電梯、高壓水泵、電視共用無線等設備的宿舍樓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實開支.
房屋由機關自管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實開支,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以上設備管理費用不包括設備更新費用。
3.房屋由其他單位代管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按建築面積分攤,單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
4.統建高層住宅的設備管理費用
根據北京市房管局規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分配進住的統建高層住宅,設備由北京市房管部門管理的,其設備管理費用暫按交流電梯每台每年一萬七千五百元、直流電梯每台每年二萬零一百元、高壓水泵每台每年一萬零九百元的標準,由單位向當地房管部門交納,在機關行政經費核心銷。幾個單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
四、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應按所占建築面積分攤。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匯總向我局報銷。
各單位支付的供暖費用和高層住宅設備管理費用,分別在機關行政經費公務費和修房費用內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進住的和統建住宅(包括高層住宅),均不交納供暖費用和設備管理費用。
七、北京市收費辦法如有變動,開支辦法另行規定。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198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