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6月21日,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發布《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黨建工作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政治功能強、支部班子強、黨員隊伍強、作用發揮強”黨支部(簡稱“四強”黨支部)創建管理工作,進一步推動中央和國家機關黨支部建設成為有效實現黨的領導的堅強戰鬥堡壘,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創建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突出增強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以評促創、以創促建,常抓不懈、久久為功,促進全面提高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的建設質量。
第三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應當在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基礎上,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功能強。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走好第一方陣、當好“三個表率”、建設模範機關,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機關意識切實增強,理論武裝持續深化,政治生活嚴肅、政治紀律嚴明、政治文化健康、政治生態良好,黨員幹部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顯著提高,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本部門本領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支部班子強。黨支部班子團結協作、拼搏奉獻、開拓創新、堅強有力。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會一課”等組織生活制度。黨支部書記、委員選優配強、責任清晰、履職到位。黨支部書記善於抓黨建帶隊伍促業務,帶頭落實責任、帶頭擔當作為、帶頭增強本領、帶頭改進作風。黨支部委員主動履職盡責,積極發揮作用。結合實際探索形成務實管用、具有特色的黨支部工作方法。
(三)黨員隊伍強。黨支部黨員牢記“三個務必”,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自覺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愛崗敬業、勤勉盡責、銳意進取,工作實績突出,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難關頭豁得出來。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和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轉作風、糾“四風”,廉潔自律,清白做人、乾淨做事。爭當政治素質好、崗位履責好、作風品行好、民眾評價好的優秀黨員氛圍濃厚。
(四)作用發揮強。推進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政治引領、督促落實、監督保障作用充分發揮,高標準完成中心工作和日常業務。對黨員教育有方、管理有效、監督有力,嚴管厚愛相結合,黨員主體地位彰顯,先鋒模範作用充分發揮。始終堅持人民至上,踐行根本宗旨,貫徹民眾路線,常態化長效化開展“我為民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切實做到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相統一、讓黨中央放心和讓人民民眾滿意相統一、為了民眾和依靠民眾相統一,人民民眾和服務對象滿意度高。
第四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和黨員隊伍實際,細化創建措施,評定本部門“四強”黨支部,以點帶面、整體推進,讓越來越多的黨支部強起來。年度評定比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創建進度確定。
注重日常考察和工作實績,不搞繁瑣指標體系,力戒形式主義。應當把“四強”黨支部創建與模範機關創建、“兩優一先”評選表彰等工作結合起來統籌開展。
加強“四強”黨支部日常管理,注重總結交流經驗做法,營造後進趕先進、中間爭先進、先進更前進的氛圍;加強檢查評估,督促“四強”黨支部定期自查自糾,保持先進。
第五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評定工作,在各部門創建並評定本部門“四強”黨支部基礎上,每年“七一”前後開展一次。
各部門按照機關黨委遴選和公示、黨組(黨委)審定等程式,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推薦對象。推薦比例一般不得超過本部門(含部門管理的國家局和有關部級單位)黨支部總數的10%。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根據實際情況對推薦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對各部門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把關和公示,評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印發決定、頒發牌匾,通過“四強”黨支部建設論壇等形式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六條已獲評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的,不重複參加評定。
各部門每年對本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進行複查,提出保留或者撤銷的建議,並將有關複查情況報告報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進行覆核,對符合要求的繼續認定,不重複通報;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銷,並收回牌匾。複查、覆核與推薦、評定工作同步進行。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支部,應當取消其當年參評資格或者撤銷已獲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稱號: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本部門本領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實不力;
(二)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不達標準;
(三)年度內黨支部書記抓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結果為“一般”或者“差”等次;
(四)年度內黨支部黨員有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受到處理,或者設立黨支部的基層單位有其他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度內黨支部被上級黨組織通報問責;
(六)其他應當取消參評資格或者撤銷稱號的情形。
被撤銷稱號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參評資格。
黨支部撤銷的,其所獲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稱號自動撤銷。
第八條對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創建、評定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等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