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經濟委員會1987年10月7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經委
  • 頒布時間:1987.10.07
  • 實施時間:1987.10.07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由國家計委發布的《關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產品以產頂進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備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將其產品列入《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1、能夠提供國內需要的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外匯平衡出現暫時困難,需要給予扶持的;
2、企業生產的機電產品與國外同類產品的性能和質量相同,能滿足國內用戶的需要,售價不高於國外同類產品進口價(完稅後價格)的;
3、企業生產的機電產品屬於國內用戶需要進口的;
4、企業按批准的契約履行外銷責任。
第三條 凡要求產品以產頂進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應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以產頂進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的論證和評估。
第四條 企業投產後,其產品符合上述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列入國家以產頂進目錄的,由企業向產品歸口部門提出申請,抄報國家經委、經貿部和當地經委。申請時,須附送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申請表、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市場需求預測的調查報告,由產品歸口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國家經委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個月,並由國家經委公布實施。
第五條 需要目錄內產品的用戶可直接向企業訂貨,或由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或經國家經委批准的招標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內組織招標,指導用戶在國內選購,以代替進口。
第六條 企業銷售國家以產頂進目錄內的機電產品,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允許收取部分外匯,並要依據契約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國產化進度逐年遞減。
第七條 企業生產國家以產頂進目錄內的機電產品需要進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機電產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待遇的,企業生產的同類機電產品如售給這些用戶時,所進口的料、件也可享受同樣的減免稅待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委同時還公布了第一批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目錄:一是SPECTRUM--集中分散型控制系統(含現場輸入、輸出裝置,每站1024BIT數據採集裝置,順序控制、編程控制裝置,CRT操作站,工業控制機),生產企業是上海福克斯波羅有限公司;二是MICONIC--B 交調電梯(額定速度1.6M/S,載重1000KG),生產企業是中國迅達電梯公司上海電梯廠。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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