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尼泊爾關於邊民過界放牧聯合會議紀要是由尼泊爾在1983年09月30日,於加德滿都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83年09月30日
- 生效日期:1983年09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加德滿都
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至八月三十日在加德滿都舉行了中尼關於邊民過界放牧聯合會議。出席會議的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爾王國大使馬牧鳴先生為團長的中國代表團和以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內政部代理秘書比爾·巴哈杜爾·夏希先生為團長的尼泊爾代表團。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討論了過牧問題,並就今後有關過牧事項達成協定。雙方同意將協定各點寫入本紀要,然後根據本紀要內容雙方商簽邊民過牧協定,付諸實施。雙方協定各點如下:
一、雙方一致認為,邊民過界放牧應儘早終止。鑒於雙方某些地區的邊民目前停止過界到對方境內放牧尚有困難,自雙方簽訂關於邊民過界放牧協定之日起,上述邊民得在協定規定的期限內繼續過界放牧。同時雙方將努力發展各自的牧場,逐步減少過牧牲畜頭數至期滿時即終止過牧。
二、尼泊爾的胡木拉、木斯塘、新圖巴爾恰克和多爾卡縣的一些邊民被準許過界到中國普蘭、仲巴、聶拉木縣境內的一些草場放牧。中國普蘭縣的一些邊民被準許過界到尼泊爾達爾族納、巴倉、胡木拉縣的一些草場放牧。上述邊民的所屬村區名稱、過牧牲畜頭(只)數、過牧季節時間、過牧年限、逐步減少牲畜頭(只)數、過牧所用草場名稱和範圍等詳見附屬檔案。
三、過牧邊民須按下列標準向對方有關地方當局繳納補償金:
每隻綿羊或山羊每四個月交100克羊毛,四個月以上交250克;
每頭氂牛或黃牛每月交250克酥油;
每匹騾或馬每一過牧季節交1.50元人民幣或12個尼泊爾盧比。
上述補償金亦可繳納同等價值的其他實物或現金。
四、為保證順利執行過牧協定,對違反協定事件由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於超過附屬檔案所規定的季節時間過牧的牲畜,補償金增收一倍(1×2),並限期離境。
(二)對於超越附屬檔案所規定的草場範圍過牧的牲畜,補償金增收兩倍(1×3),並限期返回附屬檔案規定的草場。
(三)對於超過附屬檔案所規定數量的過牧牲畜,除繳納補償金外,按下列比例沒收,並限期離境:
氂牛、黃牛、騾或馬,超過頭數在100至500頭之間的沒收1%;500至1000頭之間的2%;1000頭以上的3%。
綿羊或山羊,超過只數在100至500隻之間的,沒收2%;500至1000隻之間的4%;1000隻以上的6%。
(四)上述補償金或沒收之牲畜可以同等價值的其他實物或現金繳納。
五、嚴禁在附屬檔案規定被準許過牧的邊民以外的任何人及其牲畜過界放牧。嚴禁過牧邊民從事打獵、挖藥、採薪、伐竹、走私等違法活動(過牧邊民採伐生活用柴不在此例)。違者由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六、對所有過牧牲畜在過牧前應採取免疫措施。一經發現傳染病,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將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蔓延。
七、雙方保證在過牧協定達成後,雙方有關地方當局向各自邊民充分講明協定內容,切實加強過牧管理,嚴防違協事件發生,以確保履行協定。
八、自簽訂關於邊民過界放牧協定之日起,所有雙方官員以往關於過牧的書面或口頭協定一律作廢。
本紀要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加德滿都簽字,共兩份,每份以中、尼、英三種文字寫成,三種文本同樣有效。
中國代表團尼泊爾代表團
團長團長
馬牧鳴比爾·巴哈杜爾·夏希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
根據中國一尼泊爾關於邊民過界放牧聯合會議紀要第二條,特制定本附屬檔案,內容包括被準許過牧的雙方邊民所屬村區名稱、過牧牲畜頭(只)數、過牧季節時間、過牧年限、逐步減少的牲畜頭(只)數、過牧所用草場名稱和範圍等。
一、尼泊爾胡木拉縣
1.尼泊爾胡木拉縣尼米村評議會(包括章、哈爾吉和地爾三個小村)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50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半年,即從公曆的十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4.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500頭(只),即從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實際過牧頭(只)數為4500頭(只);一九八七年再減少1000頭(只),即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實際過牧頭(只)數為3500頭(只)。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索斯地吾草場,它位於中國普蘭縣霍爾區境內東南方向,其範圍是:東起熱不熱錯,西止索布拉嘎,南起宮窮,北止不熱。
二、尼泊爾木斯塘縣
1.尼泊爾木斯塘縣那嘎和洛曼塘部落的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40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半年,即從公曆的十一月一日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500頭(只),即從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牲畜數為3500頭(只);一九八七年再減少1000頭(只),即從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牲畜數為2500頭(只)。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仲巴縣扎東區境內的加波畜康和曲瓦熱草場,其範圍是:北起加波畜康,南止邦格拉,西起畢久拉山腳,東止曲康義河。
三、尼泊爾新圖巴爾恰克縣
1.尼泊爾新圖巴爾恰克縣的達多巴尼和普爾平嘎提村評議會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5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七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100頭,即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400頭(只)牲畜;一九八六年再減少2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200頭(只)牲畜。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樟木區境內的那瑪、普瑪、邦梅龍和卡莎草場。
四、尼泊爾多爾卡縣
1.尼泊爾多爾卡縣的比谷、阿蘭布和科巴加谷三個村評議會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1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七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終止。
5.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樟木區境內的那瑪、普瑪、邦梅龍和卡莎草場。
6.尼泊爾多爾卡縣拉不及村的邊民被準許過牧。
7.過牧400頭(只)牲畜。
8.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四個月,即從公曆的六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9.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終止。
10.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章東區境內拉不及孔藏布河和平布藏布河沿岸的曲不桑、皮桑、然木丁、江這哈根、降增達達、朗多熱、松拉、康北雄、曲松達、湯莎朵波普和拉米聖康草場。
11.上述尼泊爾多爾卡縣四個地方在中國聶拉木縣兩個不同地區過牧的500頭(只)牲畜,於一九八五年減少100頭(只),即按情況從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或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400頭(只)牲畜。
五、中國普蘭縣
1.中國普蘭縣科加鄉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胡木拉縣的納熱、地扎麻、加里斯科約、努爾布、加革邁勒和多帕爾草場過牧270頭(只)牲畜。
2.中國普蘭縣細德和科加鄉的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巴倉縣的塞巴爾(莎白一奇林)草場過牧420頭(只)牲畜。
3.中國普蘭縣赤德和吉讓鄉的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達爾族納縣的丁喀草場過牧210頭(只)牲畜。
4.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六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5.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以上三處邊民過牧的總頭數於一九八六年減少1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800頭(只)牲畜;於一九八八年再減少2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600頭(只)牲畜。
六、以上各點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必要時由雙方有關地方官員會晤予以澄清。
一、雙方一致認為,邊民過界放牧應儘早終止。鑒於雙方某些地區的邊民目前停止過界到對方境內放牧尚有困難,自雙方簽訂關於邊民過界放牧協定之日起,上述邊民得在協定規定的期限內繼續過界放牧。同時雙方將努力發展各自的牧場,逐步減少過牧牲畜頭數至期滿時即終止過牧。
二、尼泊爾的胡木拉、木斯塘、新圖巴爾恰克和多爾卡縣的一些邊民被準許過界到中國普蘭、仲巴、聶拉木縣境內的一些草場放牧。中國普蘭縣的一些邊民被準許過界到尼泊爾達爾族納、巴倉、胡木拉縣的一些草場放牧。上述邊民的所屬村區名稱、過牧牲畜頭(只)數、過牧季節時間、過牧年限、逐步減少牲畜頭(只)數、過牧所用草場名稱和範圍等詳見附屬檔案。
三、過牧邊民須按下列標準向對方有關地方當局繳納補償金:
每隻綿羊或山羊每四個月交100克羊毛,四個月以上交250克;
每頭氂牛或黃牛每月交250克酥油;
每匹騾或馬每一過牧季節交1.50元人民幣或12個尼泊爾盧比。
上述補償金亦可繳納同等價值的其他實物或現金。
四、為保證順利執行過牧協定,對違反協定事件由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於超過附屬檔案所規定的季節時間過牧的牲畜,補償金增收一倍(1×2),並限期離境。
(二)對於超越附屬檔案所規定的草場範圍過牧的牲畜,補償金增收兩倍(1×3),並限期返回附屬檔案規定的草場。
(三)對於超過附屬檔案所規定數量的過牧牲畜,除繳納補償金外,按下列比例沒收,並限期離境:
氂牛、黃牛、騾或馬,超過頭數在100至500頭之間的沒收1%;500至1000頭之間的2%;1000頭以上的3%。
綿羊或山羊,超過只數在100至500隻之間的,沒收2%;500至1000隻之間的4%;1000隻以上的6%。
(四)上述補償金或沒收之牲畜可以同等價值的其他實物或現金繳納。
五、嚴禁在附屬檔案規定被準許過牧的邊民以外的任何人及其牲畜過界放牧。嚴禁過牧邊民從事打獵、挖藥、採薪、伐竹、走私等違法活動(過牧邊民採伐生活用柴不在此例)。違者由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六、對所有過牧牲畜在過牧前應採取免疫措施。一經發現傳染病,草場所屬國有關地方當局將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蔓延。
七、雙方保證在過牧協定達成後,雙方有關地方當局向各自邊民充分講明協定內容,切實加強過牧管理,嚴防違協事件發生,以確保履行協定。
八、自簽訂關於邊民過界放牧協定之日起,所有雙方官員以往關於過牧的書面或口頭協定一律作廢。
本紀要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加德滿都簽字,共兩份,每份以中、尼、英三種文字寫成,三種文本同樣有效。
中國代表團尼泊爾代表團
團長團長
馬牧鳴比爾·巴哈杜爾·夏希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
根據中國一尼泊爾關於邊民過界放牧聯合會議紀要第二條,特制定本附屬檔案,內容包括被準許過牧的雙方邊民所屬村區名稱、過牧牲畜頭(只)數、過牧季節時間、過牧年限、逐步減少的牲畜頭(只)數、過牧所用草場名稱和範圍等。
一、尼泊爾胡木拉縣
1.尼泊爾胡木拉縣尼米村評議會(包括章、哈爾吉和地爾三個小村)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50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半年,即從公曆的十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4.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500頭(只),即從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實際過牧頭(只)數為4500頭(只);一九八七年再減少1000頭(只),即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實際過牧頭(只)數為3500頭(只)。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索斯地吾草場,它位於中國普蘭縣霍爾區境內東南方向,其範圍是:東起熱不熱錯,西止索布拉嘎,南起宮窮,北止不熱。
二、尼泊爾木斯塘縣
1.尼泊爾木斯塘縣那嘎和洛曼塘部落的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40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半年,即從公曆的十一月一日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500頭(只),即從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牲畜數為3500頭(只);一九八七年再減少1000頭(只),即從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牲畜數為2500頭(只)。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仲巴縣扎東區境內的加波畜康和曲瓦熱草場,其範圍是:北起加波畜康,南止邦格拉,西起畢久拉山腳,東止曲康義河。
三、尼泊爾新圖巴爾恰克縣
1.尼泊爾新圖巴爾恰克縣的達多巴尼和普爾平嘎提村評議會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5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七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終止。
5.一九八五年減少100頭,即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400頭(只)牲畜;一九八六年再減少2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200頭(只)牲畜。
6.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樟木區境內的那瑪、普瑪、邦梅龍和卡莎草場。
四、尼泊爾多爾卡縣
1.尼泊爾多爾卡縣的比谷、阿蘭布和科巴加谷三個村評議會邊民被準許過牧。
2.過牧100頭(只)牲畜。
3.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七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4.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終止。
5.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樟木區境內的那瑪、普瑪、邦梅龍和卡莎草場。
6.尼泊爾多爾卡縣拉不及村的邊民被準許過牧。
7.過牧400頭(只)牲畜。
8.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四個月,即從公曆的六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9.過牧年限為三年,即從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終止。
10.過牧所用中方草場為位於中國聶拉木縣章東區境內拉不及孔藏布河和平布藏布河沿岸的曲不桑、皮桑、然木丁、江這哈根、降增達達、朗多熱、松拉、康北雄、曲松達、湯莎朵波普和拉米聖康草場。
11.上述尼泊爾多爾卡縣四個地方在中國聶拉木縣兩個不同地區過牧的500頭(只)牲畜,於一九八五年減少100頭(只),即按情況從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或七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400頭(只)牲畜。
五、中國普蘭縣
1.中國普蘭縣科加鄉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胡木拉縣的納熱、地扎麻、加里斯科約、努爾布、加革邁勒和多帕爾草場過牧270頭(只)牲畜。
2.中國普蘭縣細德和科加鄉的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巴倉縣的塞巴爾(莎白一奇林)草場過牧420頭(只)牲畜。
3.中國普蘭縣赤德和吉讓鄉的邊民被準許在尼泊爾達爾族納縣的丁喀草場過牧210頭(只)牲畜。
4.每一過牧季節的時間為三個月,即從公曆的六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5.過牧年限為五年,即從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以上三處邊民過牧的總頭數於一九八六年減少1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800頭(只)牲畜;於一九八八年再減少200頭(只),即從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實際過牧為600頭(只)牲畜。
六、以上各點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必要時由雙方有關地方官員會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