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成立於2004年5月15-17日 ,為國家二級學會,掛靠廣州大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
- 批准文號:教廳綜函[2002]56號文 等
- 成立時間:2004年5月15-17日
- 大會地點:廣州大學
概況,學會任務和活動範圍,組織形式,意義和前景,章程,
概況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經“教育部辦公廳‘教廳綜函[2002]56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社登(2003)第377號’文”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學會(2003)25號’文”正式批准登記成立。學會為國家二級學會,掛靠廣州大學。
在全國數學界、教育界等同行專家的共同努力下,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於2004年5月15-17日在廣州大學召開,參加成立大會的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廣州大學等二十多個省、市的七十多所高等院校、中等學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一百三十多名代表,王元、文蘭、劉應明、張恭慶、姜伯駒、徐利治、張奠宙等著名專家學者以及廣州大學、汕頭大學、江西師範大學、科學出版社和台灣九章數學基金會等單位來函表示對學會成立大會的熱烈祝賀。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暨教育數學論文於2005年5月28-30日在華東師範大學召開。專業委員會理事長張景中院士、顧問徐利治、張奠宙教授和來自全國各地的六十五個單位的九十五位代表參加了會議。2008年7月的常務理事會在大連舉行,全體常務理事同意張景中院士辭去理事長的要求,一致通過選舉李尚志教授為新一屆理事長,張景中院士當選為名譽理事長,朱華偉教授為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同時,通過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學會其他領導。其中包括學會的顧問、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和學會網站負責人。新一屆學會的領導補充了許多新鮮血液,包括有中學的代表和各地積極參與學會工作的積極分子,為讓學會事業更上一層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本學會成立以來的每年中,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在各承辦單位的支持下,分別在地召開年會,交流教育數學的學術成果。
“教育數學”是張景中院士根據歐幾里德的《幾何原本》、柯西的《分析教程》和布爾巴基的《數學原理》等諸位教育數學大師的著名範例,創造性地提出並積極倡導的一個全新的理論。20多年來,在這個領域出現了一系列的成果。經過多年的研究、實驗,已經發展成為一門全新的學科。該學科的發展對於解決我國的數學教育的提高水平、拓廣視野、改變方法、降低難度等問題,將提出各種可行方案,對我國的教育事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這門學科的任務是:基於數學教育的需要,根據教育數學的規律,對數學研究成果及數學教材進行數學上的再創造式的整理,提供教學法加工的材料。它是介於教育學與數學之間的以數學為主體的新興的、交叉學科。教育數學是一個全新的理論、一門全新的學科,教育數學的發展,必將對我國的數學教育事業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是促進和發展中國教育數學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它將在教育部的主管下,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指導下,貫徹和實施《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面向21世紀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體系改革的精神,適應教育現代化、教育智慧型化、教育數位化的新潮流,加強現代化數學對初等數學的指導,提高高初滲透、高初結合的力度,堅持教育數學、智慧型數學和數學技術改革的方向,培養教育數學方面的現代化人才,創造一個學術氣氛好、交流融洽的學術園地和環境,促進國內外教育數學的科學研究和成果開發,不斷地實踐和總結,開創我國教育數學現代化的新局面。
學會任務和活動範圍
1、把在世界上獨創、在世界上領先、在世界上公認,並具有中國特色的吳法(吳文俊機器證明的方法)和張法(張景中可讀性機器證明的方法),作為教育數學研究的重點內容之一。
2、廣泛地開展民眾性學術活動,包括進行教育數學、智慧型數學的理論和實踐研究;進行數學定理的機器證明及其教學研究;進行國內外現代教育數學和現代數學技術的新方法、新工具、新軟體、新套用的研究和開發推廣。
3、在民眾性學術活動的基礎上,組織全國性的《中國高教學會教育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的學術研討會》。
4、創辦《教育數學與數學技術》學報,作為學會的直屬刊物,致力於推動教育數學與數學技術方面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中國教育數學的研究,推動我國高等院校教育數學改革,學會將努力把學報辦成優秀的科技刊物。
5、發現、培養、推薦教育數學領域的各類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教育數學工作者。
6、組織有開拓進取志向的教師,編寫、開發和推廣新型的教育數學教材、課件和軟體。
7、進一步開展各種和教育數學有關的教學培訓活動,如舉辦實驗班、講座、討論班、培訓班、講習班,開設選修課和必修課,腳踏實地做一些探索工作。
組織形式
1、中國高教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是純學術分支機構,掛靠廣州大學。
2、組織機構為中國高教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理事會,重大事情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理事會下設有關組織和部門,在業務範圍內,各司其職,開展有關活動。
4、積極開展會員發展工作。
意義和前景
教育數學是一個新的理論、新的理念、新的學科、新的科學分支,她的創立,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的創立,為發展教育數學這門新學科,建立骨幹隊伍,交流學術理論和經驗,開發新成果,提供了平台和發展空間。教育數學是以智慧型數學為主要內容的新興的交叉學科,它可以充分地發揮智慧型數學(智慧型數學:具有智慧型的數學體系和系統)的十大特性:互動性、智慧型性、趣味性、網路性、易用性、可視性、生動性、豐富性、經濟性和易傳播性,這些特性的有效發揮,對於數學知識的學習、普及和研究,起到開闊思路、促進創新、易於理解、便於探究、提高水平的五大作用,對於逐漸地改變過去粉筆+黑板+筆記被動式的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模式,對於我國的教育事業的現代化,對於全世界的教育的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數學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 for Educational ,英文縮寫:CMSE)。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數學與計算機專業人員自願結合,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通過科學研究及成果開發,為我國教育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教育部,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學計算機教育軟體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有關教育數學的研究,組織教育數學的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動我國的中等學校、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的各類數學課程和教材的改革工作。
(二)開展數學技術交流活動,推動教育軟體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並組織優秀教育軟體的評審推薦活動和宣傳教育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三)創辦《教育數學與數學技術學報》,為上述工作提供理論陣地,並爭取在五到八年間辦成在全國乃至國際上有影響的科技期刊。
(四)建立學會直屬網站。
(五)根據發展的需要,組織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各類教師隊伍素質。推動教育數學和數學技術的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國外與數學有關的教育數學專家學者交流合作,擴大我國的教育數學的研究成果的影響,使之逐漸成為一項具有國際影響的新學科。
(七)開展與國外教育軟體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教育軟體技術、教育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教育軟體產業的國際化。
(八)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凡在國內從事數學研究或教育、教育軟體和教育技術研究、開發並擁護本學會的章程的單位或個人,經申請可以成為團體或個人會員。協會還將聘請若干名學會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願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學會出面予以維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本學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開展有關教育數學和數學技術的成果交流;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也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教育數學和數學技術的成果交流與鑑定;
(九)支持會員從事教育數學研究工作;
(十)制定本學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理事如連續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則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在工作緊迫的特殊情況下,可召開理事長擴大會議,研究決策日常重要緊迫事宜。理事長擴大會議的範圍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部分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常務理事如連續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則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高的學術地位、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學會直屬網站的管理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珍惜會員對自己的信任;不辜負會員的期望,努力工作,自覺接受會員的監督。對連續2次以上缺席,又不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將建議理事會取消其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由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