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CSGF)成立於1993年,在民政部登記註冊。2001年以唯一代表中國的的國家會員加入世界體育用品聯合會(簡稱WFSGI),並成為亞洲區理事,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體育用品行業組織進行溝通交流。

2016年底聯合會成為民政部第一批脫鉤試點協會,目前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
  • 簡稱:csgf
  • 成立時間:1993年10月8日
  • 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 法定代表人:羅傑
  • 註冊資金:300.00萬元
  • 登記證號:3323
  • 登記狀態:正常
  •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法華南里17號A座
  • 業務主管單位:(已脫鉤)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協會工作,組織架構,機構設定,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倡導體育用品行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中國體育用品行業健康發展;
以體育用品標準化工作為抓手,推動行業技術發展、品質提升及融合創新;
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及相關企業合法權益;
以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為宗旨,搭建政府、行業和企業間的溝通橋樑和合作紐帶,促進行業交流;
發動行業和社會力量,積極推動全民體育參與及國民身體素質的提升;
開展體育用品行業的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流。

協會工作

1、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向政府部門反應行業現狀和訴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指導;
2、開展體育用品標準化工作,推動中國體育用品標準化建設,促進體育用品產品質量的提升及技術創新;
3、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發布產業調研報告;
4、組織中國國際體育用品博覽會等貿易展會,搭建商貿平台;
5、舉辦行業峰會和論壇,推動行業交流;
6、參與國際組織,開展國際行業間交流;
7、倡導社會責任,開展培訓、諮詢、捐贈等公益類活動;
8、提供產品及服務認證;

組織架構

機構設定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每年一次。
協會日常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部、展覽部、媒體與市場推广部、科技標準部、品牌與理論研究部。
協會下設人造草專業委員會、全民健身器材專業委員會、武術裝備專業委員會、輪滑、滑板裝備專業委員會、運動地材專業委員會、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場館事業工作委員會、場館事業專家工作委員會、學校體育工作委員會、戶外專業委員會、質檢工作委員會11個委員會,並設有中體聯(北京)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全國體育用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協會。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體育用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國境內以從事體育用品行業生產、流通、服務以及科研文教活動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用戶代表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縮寫“CSGF”。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推動中國體育用品行業健康發展,為行業企業和政府搭建溝通橋樑,提供雙向的服務。倡導體育用品行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廣泛聯繫國內外體育用品及相關行業的企業、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擴大體育用品行業的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流,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國體育用品行業健康發展,為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本會的宗旨,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行業中發揮溝通、組織、協調、自律和服務的作用。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黨和政府有關的方針、政策、規劃、法規等,並推動本行業正確貫徹執行;
(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照章納稅,嚴守財經紀律;
(三)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維護本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參與制定和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相應的培訓、貫標、宣傳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行業質量監督、認證及科技成果鑑定等工作;開展品牌培育和推進技術創新等工作;
(四)在行業內推動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設與實施,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五)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和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預測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推進行業信息網路建設,開展信息交流活動;依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體育用品專業雜誌和體育用品信息資料;
(六)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擬定行業長遠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和行業立法建議並協助政府貫徹實施;
(七)推動行業的科技創新。開展行業內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與推廣套用工作,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八)推動和培育中國品牌,促進行業企業發展,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協作和經驗交流,創新評優活動;
(九)代表中國參加世界體育用品組織,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及行業組織的交往,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上的同行業組織及相關活動,與相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行業組織建立聯繫,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出國(境)考察、參展等活動,拓展海內外市場,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技術交流會、論壇、學術報告會等,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舉辦展覽會;
(十一)開展行業各類專業人才培訓、推介等服務工作,推動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具備法人資格、以從事體育用品行業為主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組織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長期從事本行業,對本行業經營管理、政策研究、理論探索等方面有獨到的見解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和企業管理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承認本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積極為本會工作。
第八條 擁護本會的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從事體育用品行業,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體育用品生產、流通、科研單位;
(四)長期從事體育用品及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
(五)自願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國家有關機構依法登記、註冊的相關檔案,並填報相關資料;
(三)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秘書長審批;
(四)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繳納會費;
(五)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並優先、優惠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交流活動,如博覽會、論壇等有優先參展權和參觀權;
(四)可優先和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培訓、諮詢、組團調研等各項服務;
(五)會員企業正常經營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有權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幫助,會員企業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維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提倡以德、依法經營,公平交易,自覺維護行業利益,自覺履行行規行約;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自覺履行行規行約;
(七)如實填報企業信息;
(八)未經本會批准,不得將本會名稱、標誌或縮寫字母用於產品廣告和宣傳;
(九)會員名稱或其他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於變更後一周內將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報本會秘書處。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一)會員如果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仍然無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六)根據理事會提名聘請名譽主席、顧問;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 5 年召開 1 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 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 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 事 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70 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長期從事體育用品行業工作,在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主動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任何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向負責人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駛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屆中調整負責人;
(三)提名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查本會財務的收支情況;
(十一)制定各項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的考核及本會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1/2.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一條經主席或者 1/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薦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 責 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秘書長 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 1/3。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主席、副主席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任何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 2 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四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 20 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考核;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3 年。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 20 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三十九條 單位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若有人事變動,應提出書面報告請理事會予以調整。
第四十條 為開展工作需要,本會聘請高級顧問、顧問若干。
第四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分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節 監 事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 1-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推薦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 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表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五十八 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條 本會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人代表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並參照行業市場狀況建立相應的薪酬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 30 日內報登記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3 月 22 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所指體育用品包括:在開展競技體育、大眾體育、體育教學、體育科研以及健身、康復、休閒、娛樂等體育活動中所使用的場地、設施、器材、服裝、儀器、設備和運動飲料、食品、保健品等。
第八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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