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馬術協會是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的全國性運動協會。中國馬術協會基礎領導班子於1979年建立, 1982年成為國際馬聯的正式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各類國際馬上體育活動,以及國際馬術聯合會和國際速度賽馬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也是指導全國與馬有關的運動項目的最高權威管理機構。中國馬術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由馬術專業人員、教練員、管理人員自願結成。
基本介紹
協會目標,成立意義,協會章程,業務範圍,理事成員,
協會目標
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各項競賽活動;組織各級教練員、騎師、裁判員培訓;制定運動用馬管理規定;評定、審核運動用馬的種類和等級劃分;組織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活動;辦理有關國際比賽事宜和賽馬進出口工作。
成立意義
- 培養良好的社會交際能力和團隊精神。
- 強身健體,調整和完善人們的體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馬術協會,簡稱中國馬協。英文為CHINESE EQUESTRIAN ASSOCIATION,縮寫為CEA。
第二條 中國馬術協會是指導全國與馬有關的運動項目的最高權威管理機構,是代表中國參加各類國際馬上體育活動,以及國際馬術聯合會和國際速度賽馬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中國馬術協會是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是由馬術專業人員、教練員、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團體。中國馬術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馬術活動及國際馬術聯合會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馬術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以及關心支持馬術事業的各界人士,指導發展我國的馬術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馬術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進與各國馬術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馬聯、亞洲馬聯和國際賽馬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中國馬術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馬術運動,積極組織並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不同類型的馬術活動,加強各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馬術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
(三)擬定有關馬術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馬術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馬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五)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馬術比賽。
(六)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馬術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非經營性活動,為馬術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及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法律、法規所認可的其他馬術運動組織為團體會員。中國馬協只承認上述地區或系統只能有一個馬術協會,而該馬術協會必須是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所批准的。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馬術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馬術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馬術協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馬術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馬術協會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中國馬術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獲得中國馬術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工作,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馬協,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中國馬術協會授予的一切權力。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中國馬術協會會員資格:
(一)不向中國馬術協會支付應交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反中國馬術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中國馬術協會造成重大的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核協會及下屬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計畫;
(六)審批會員協會及執委會所提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馬術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國馬術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特設下列專項委員會:
一、技術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審查、批准、公布《馬術競賽規則》中文譯本;
(二)組織管理裁判員隊伍,制定有關的紀律和規定,報請協會執委會批准後執行;
(三)組織裁判員培訓,審批國家級裁判;
(四)指導、選派和監督裁判員工作;
(五)向中國馬術協會推薦申報國際級裁判員名單。
二、教練員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組織教練員理論探討和業務交流;
(二)編寫教材,組織教練員培訓;
(三)組織教練員觀摩、學習和考察;
(四)負責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的推薦和選拔。
三、速度賽馬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國內各項賽馬活動的管理措施和規定;
(二)組織騎師培訓;
(三)核發職業騎師證書;
(四)處理和審查比賽期間發生的糾紛。
四、運動用馬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審批運動用馬的進出口;
(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馬匹的檢疫情況;
(三)審核國內運動用馬,執行登記註冊;
(四)發放馬匹護照;
(五)審核、評定運動用馬的種系和等級劃分;
(六)制定運動用馬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五、新聞推廣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負責馬術運動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二)協助新聞單位組織和安排馬術比賽的新聞宣傳;
(三)指導和監督馬術刊物的出版工作。
各委員會根據章程制定工作細則,報全國委員會批准執行。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負責本委員會的工作,定期召集會議,商討、研究、檢查工作的落實,並向執行委員會匯報工作。
中國馬術協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馬術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馬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馬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廷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馬術協會副主席為中國馬術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馬術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或執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或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國馬術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中國馬術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中國馬術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國家撥款;
(四)體育競賽、培訓等活動的收入及有償諮詢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中國馬術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國馬術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中國馬術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全、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中國馬術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中國馬術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馬術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中國馬術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中國馬術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中國馬術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馬術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中國馬術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中國馬術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中國馬術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中國馬術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中國馬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馬術協會執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馬術運動,積極組織並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不同類型的馬術活動,加強各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馬術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
(三)擬定有關馬術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馬術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馬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五)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馬術比賽。
(六)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馬術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非經營性活動,為馬術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理事成員
主席:楊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