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是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業務主管的全國性的馬克思主義學術團體。它是由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著作編譯局、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有關省市社會科學院的科研人員,中央黨校及有關省市黨校的科研教學人員,國內50多所大學的科研教學人員,以及部分省市宣傳部門的理論宣傳幹部和部分大型企業的黨務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該研究會的主要工作領域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宣傳、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研究、馬克思主義與現實問題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
  • 類型:學術團體
  • 原名:中國恩格斯研究會
  • 成立時間: 1993年
  • 主管單位中央編譯局
  • 現任會長韋建樺
發展歷史,學會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 1993年成立,成立時名稱為中國恩格斯研究會,2002年根據民政部民函[2002]187號檔案,正式更名為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現任會長為韋建樺(原中央編譯局局長),現任法定代表人為顧錦屏。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The Marx and Engels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
第二條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的性質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是全國性的馬克思主義學術團體。它是由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著作編譯局、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有關省市社會科學院的科研人員,中央黨校及有關省市黨校的科研教學人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復旦大學、南開大學、中山大學等50多所大學的科研教學人員,以及部分省市宣傳部門的理論宣傳幹部和部分大型企業的黨務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的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致力於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平著作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研究,提高全國各民族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和黨的思想理論建設服務。本會的各種活動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理論研究範圍
(一)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著作;
(二)馬克思主義的形成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理;
(三)馬克思恩格斯科學社會主義理論與當代社會主義的現實與改革;
(四)馬克思主義與當代現實;
(五)馬克思主義與西方馬克思主義;
(六)國外學者論馬克思、恩格斯及馬克思主義;
(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脈相承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可。目前一百五十七名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馬克思主義教學科研和理論宣傳中有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二○○一年八月十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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