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4年6月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以國衛辦食品函〔2014〕489號印發《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協調工作要求、參加法典活動、附則4章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
  • 頒發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14-06-04
基本信息,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協調工作要求,第三章 參加法典活動,第四章 附 則,附屬檔案,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的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4〕489號
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糧食局、國家標準委辦公室,供銷合作總社辦公廳,國家認監委、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的程式、規則、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規範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現將《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4日

工作規則

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提高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我國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以下簡稱CAC)各項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的主管司局、國家認監委和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等單位組成。
國家衛生計生委為委員會主任單位,負責國內參加國際食品法典工作的組織協調;農業部為副主任單位,負責對外組織聯絡。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主管司局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其他成員單位指定1名負責人擔任委員會委員。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2名聯絡員。委員和聯絡員代表成員單位參與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秘書處,掛靠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委員會日常事務,組織協調參與CAC工作。委員會設聯絡處,掛靠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負責對外聯絡,對外參會報名和提交正式意見。
第六條 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牽頭參加CAC及各屬機構的活動(簡稱牽頭單位,分工見附屬檔案),根據CAC會議安排,組建中國代表團參會。
第七條 國家相關單位和行業協會可以自願參與委員會活動。鼓勵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活動。

第二章 協調工作要求

第八條 委員會重要事項由各成員單位協商確定。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式請示和辦理。
第九條 遇有重要或複雜議題需由委員會協商應對時,秘書處、聯絡處可提請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協調統一意見。
聯絡處負責轉發CAC檔案和相關信息,牽頭單位研究提出意見,聯絡處負責對外通報並抄送秘書處。
第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工作進展,研究工作計畫和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處、聯絡處通過編制法典通訊、網站宣傳等方式,向成員和社會各方通報委員會工作。

第三章 參加法典活動

第十二條 聯絡處負責將CAC會議邀請轉發給成員單位。聯絡處統一對外報名參會。
第十三條 牽頭單位負責組織代表團參會,指派代表團團長,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研究提出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代表團團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了解CAC議事規則。
(二) 熟悉CAC相關委員會及會議議題的專業領域情況。
(三)具有外語工作能力。
(四)原則上應保持參加會議的連續性。
其他參會人員應具有專業背景,了解CAC議事規則並具有外語能力。
第十四條 代表團團長可視工作需要,向牽頭單位提出邀請相關專家參會的建議,經牽頭單位同意後,可以作為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
第十五條 代表團參加CAC會議前,牽頭單位應組織召開預備會,準備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CAC會議召開後,牽頭單位應將非涉密的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送秘書處和聯絡處備案。
第十六條 參加CAC會議期間,代表團團長根據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發言,對國內尚未形成統一立場的臨時議題,應及時請示牽頭單位,謹慎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CAC會議應嚴格遵守參會外事紀律,團員應按時參會,遇有特殊情況,須提前向團長請假。
第十八條 牽頭單位應指派人員參加CAC相關電子工作組活動,將國內研究意見提交電子工作組,並報秘書處和聯絡處備案。
第十九條 參加CAC會議1個月內,代表團應完成參會報告,包括會議基本情況、主要議題、關注議題、代表團參會情況及建議等,由秘書處分發給成員單位
第二十條 參加CAC會議的出境、簽證等手續由成員單位自行辦理,參會經費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聯絡處日常工作經費分別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承擔,秘書處工作經費由掛靠單位在部門預算中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委員會共同協商議定。

附屬檔案

參加CAC及下屬委員會活動的牽頭單位分工
CAC及下屬委員會名稱(簡稱)
牽頭單位
1
食品法典大會(CAC)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2
亞洲地區協調會(CCASIA)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3
一般原則委員會(CCGP)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4
食品添加劑委員會(CCFA)
國家衛生計生委
5
食品污染物委員會(CCCF)
國家衛生計生委
6
食品衛生委員會(CCFH)
國家衛生計生委
7
食品標籤委員會(CCFL)
國家衛生計生委
8
分析與採樣方法委員會(CCMAS)
國家衛生計生委
9
營養與特殊膳食委員會(CCNFSDU)
國家衛生計生委
10
農藥殘留委員會(CCPR)
農業部
11
獸藥殘留委員會(CCRVDF)
農業部
12
進出口檢驗和認證委員會(CCFICS)
質檢總局
13
油脂委員會(CCFO)
國家糧食局
14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員會(CCPFV)
農業部
15
新鮮水果和蔬菜委員會(CCFFV)
農業部
16
魚和漁產品委員會(CCFFP)
農業部
17
香辛料及烹調用芳香植物法典委員會(CCSCH)
國家衛生計生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