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文學協會是由文學創作方面的專業人員自發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小居蝸牛首席執行社長、網路女性小說作家韓堯首次提出的一個青年文學新組織形式。它包含青年文學作家、詩人、文學文藝愛好者、著名出版社、著名報社等涉及眾多文學方面的青年合法組織,目標是團結有識之士問鼎中國甚至世界文學巔峰。同時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國青年文學協會創立初期得到了眾多老一輩著名作家、著名書畫家、知名出版社、報社和文學文藝愛好者的大力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年文學協會
- 現任主席:韓堯
- 名譽主席:孫東堂
- 組織形式:網路 報刊 社刊(正在創建中)
- 主要涉及面:文學 書畫
- 協會簡稱:中青文協
一.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青年文學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文學創作方面的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團結和組織會員按照章程開展文學創作方面的業務活動,為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同時承諾不開展任何營利性活動。
第四條本協會歡迎和樂於接受其它友好合作協會的業務交流和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展擴大作家文學隊伍;
(二)組織作家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
(三)組織作家深入各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相關文學活動;
(四)培養本協會骨幹作家;
(五)舉辦名家講座、筆會及採風等;
(六)向其它友好合作協會推薦會員;
(七)向省和國家級報刊推薦我協會作家作品;
(八)組織評選本協會作家優秀作品及評獎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主席團、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工作服務的優先權;
(四)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或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會員代表會警告後仍無改觀的經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除名,超過1/2以上表決同意則給予除名,並沒收會員證且給予通報引以為戒。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2/3及以上通過,則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事理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提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提議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對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提出建設性建議;
(八)提議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5/6以上理事出度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5/6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取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3/4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1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認真負責,熱愛文學;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成員每次任期五年。每五年進行一次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推遲選舉時間的,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協會各主要職位的任免及會員的發展與除名。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敬告:本章程所有內容未經中國青年文學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同意,則任何人組織 團體等不得私自篡改及惡意轉載,否則一經發現中國青年文學協會必將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協會條例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
三.協會領導體制(以下排名不分先後,按姓氏拼音排名)
四.會員風采
顧問卜舒(蒲三文):省作協會員、中國現代作家協會會員、市作家協委員,散文(兒童)專委會委員、中國通俗文藝家協會會員、黑龍江省生態文學藝術家協會會員,鄭州小小說學會會員、無花果文學社副社長。創作的文學作品有1000件,發表500餘件。2012年公開出版《卜舒小說散文集》,2013年公開出版詩集《唱給西蜀的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