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是2015年10月15日在團中央、民政部、發改委、全國婦聯、中國殘聯五部委的見證下,由團中央中國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聯合世界華商促進協會、北京學生驕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聯合發起的一支全國公募型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
-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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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以下簡稱“中青創業助殘基金”),是隸屬於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CFYEE)的全國性公募資格公益基金。
黨中央書記處號召團組織要充分發揮社會動員能力和組織體系的優勢,盡最大可能為青年就業創業提供支持。為切實履行好黨中央賦予的使命擔當,共青團中央決定成立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為青年尤其是特殊(殘障)青年就業創業提供扶持,為國家減貧發展貢獻一份力量。特殊(殘障)青年多屬貧困人群,幫扶特殊(殘障)青年創業,是習主席“精準扶貧、扶貧必扶智”的落地之舉,也必將為消解社會不公,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偉大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我們將以海納百川的胸懷和愚公移山的精神,將捐贈人的期待和厚愛融入到創業、助殘事業中來,將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打造成規範運作,良性發展的公益事業典範。
基金願景
·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構建了一個政府、工商界和社會組織跨界合作的公益平台。這個公益平台以信任為基礎,形成了共同貢獻、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合作關係,並始終以一個願景和三個使命為己任,在“精準扶貧”、青年創業和助殘公益領域不滿足於“授人以漁”,而是要發起一場新公益的“漁業革命”,實踐一條有機、可持續的創新發展之路。
基金使命
使命一:青年創業
·發現、挖掘和培養青年的創業潛力,幫助創業青年不斷成長、提升青年創業企業存活率,弘揚創業精神,為青年可持續發展創造新思路。
使命二:助殘自強
·倡導人人平等、殘健一家,引領社會對殘障群體更多地理解和關注,倡導政策和資源向殘障群體傾斜,促進社會公平;搭建助殘聯盟公益平台,整合服務殘障群體的企業及公益力量,探索助殘新途徑;幫扶殘障群體挖掘自身的潛力,通過自立、自強擺脫困境,重建社會融入度和認可度,促進殘障群體身心成長。
使命三:精準扶貧
·回響“精準扶貧、扶貧必扶智”的號召,積極參與構建政府、企業、市場協同推進的大扶貧格局,以提供創業服務、拓寬融資渠道及完善創業扶貧體系等多種方式,推進扶貧工作的落地,為實現消解社會不公、消除貧困之願景貢獻力量。
合作夥伴
北京鳥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前身鳥窩網,始創於2008年,成立於2015年,註冊會員已達50000+,共發起了1200多場線下殘障人士公益活動,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已經促成了1100多對殘障新人牽手成功和200多對戀人步入婚姻殿堂,並開展一系列殘障人士技能培訓,促成260多名殘障朋友創業和就業。得到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北京市殘聯、石家莊殘聯等政府部門認可,和新華網、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京華時報、南方都市報、北京電視台、鳳凰網、騰訊網等國內40多家主流媒體報導。
鳥窩公益的宗旨是讓天下沒有自卑的殘障人,期望通過殘障人自身的自立、自強、自愛、自尊贏得社會的認可和尊重,讓這個群體真正融入到社會中,不僅使得自己達成成家立業的目標,更為社會的建設貢獻出應有的力量。
基金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的名稱是中國青年創業助殘專項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屬於公募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的宗旨:通過資金扶持、技能培訓、信息服務、政策協調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年創業就業,促進青年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第五條 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業務範圍:
(一)關注、支持、資助、開發、推廣促進青年創業就業的示範性項目;
(二)支持開展促進青年創業就業的各類服務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由有熱情、有愛心、懂公益、願奉獻的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宗旨,擁護本基金章程,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推動、支持本基金事業發展的能力。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熱心支持本基金工作;
(四)經理事會授權組織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本基金設監事1至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十七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獲取報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本基金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基金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本基金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為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資收益。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資助;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 70%。
本基金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二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