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管理條例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管理條例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管理條例》,是2015年10月15日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規章》、《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人才建設戰略》、《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會員作家管理條例》等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6日
  • 發布者:中國青年作家協會
  • 原則:青年作家發展戰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作家管理制度,繁榮社會主義文化藝術,搭建青年作家發展互助,交流學習平台,構建互學互幫互助,促進學術交流,推動文學發展的學術交流平台,提高文學創作隊伍素質,加強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現代化和正規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規章》、《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人才建設戰略》、《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會員作家管理條例》等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條例。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管理條例
會徽
第二條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服從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的管理,並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分支機構和社團的協助和監督;
第三條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作家是指承認《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章程》,經本人自願申請和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批准加入的會員;
第四條
中國青年作家協會吸收會員作家入會,必須按本條例對申請入會者進行嚴格考察;
第五條
申請入會者首先必須是思想品行端正且無精神病史的青年文學愛好者、專業文學創作者、文學教研人員和媒體出版從業者,要求申請入會者文字功底紮實,至少擅長1至2種文學體裁的創作,由於青年創作作品時間短,可以放寬在校學生的入會要求。校園文學社團成員優先入會,在省級或全國徵文比賽等評選活動中,有作品入選獲獎的申請者優先獲得入會資格。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
可使用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身份的權利;
第七條
可使用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會員官方統一會員名片;
第八條
成立協會愛心社團,齊心幫助協會成員克服困難;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對協會事務具有表決權;
第十條
會員創作的作品享有在會員單位網站和媒體優先審核發表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中國青年作家協會中舉辦的活動,具有優先參與權、協辦權;
第十二條
可優先申請到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合作出版社的書號。
第三章 會員的義務
第十三條
不得發布涉黃、暴力、迷信、攻擊國家政黨等不良信息;
第十四條
不得利用會員身份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擁護並遵守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擁護並遵守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章程和條例、規章等制度;
第十七條
服從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一切決議,經常參加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生活和活動;
第十八條
按照中國青年作家協會每年提議的創作選題,創作對社會發展有貢獻,能解決社會問題的純文學作品;
第十九條
推動文學創作人才建設戰略,不斷地挖掘和培養文學新人,扶持新人,關愛新人的成長和成才,鼓勵新人的創作。積極宣傳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積極推薦文學創作人才加入中國青年作家協會;
第二十條
積極維護中國青年作家愛協會的良好形象,不得有損害協會形象的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會員資格,並永久無法入會;
第二十一條
聯合所有作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為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中華文化繁榮發展,為中華民族之崛起而研究創作文學;
第二十二條
團結所有“最純粹、最仁愛、最理想、最奮進、最擔當”的文學領域青年人士;
第二十三條
共建中國“最愛黨、最愛國、最擁軍、最利民、最科學”的青年聯合徵稿平台;
第二十四條
營造中國“最學術、最權威、最新穎、最思想、最時尚”的青年原創文學門戶;
第二十五條
聯合各大社團組織、報刊媒體、企業事業和傑出青年的文學創作教研人員,互學互幫互助,促進學術交流,推動文學發展;
第二十六條
為營造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和現當代新銳文化並存的多元化交流平台而努力奮鬥;
第二十七條
為進一步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努力奮鬥;
第二十八條
為了將中國更多真正純粹的文學精品推向世界並被廣泛認可,而努力奮鬥;
第二十九條
按照標準定期繳納會員費;
第三十條
鼓勵熱心人士和企業捐助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或通力合作。
第四章 會員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員具有推薦文學創作者加入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具有按名額直接保薦專職作家破格加入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副理事長以上單位具有按名額吸收發展會員作家、專職作家加入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全體成員具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下屬單位具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五章 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會員推薦人對吸收發展的會員作家負有連帶責任,需按本條例協助中國青年作家協會對會員作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理事對吸收發展的會員作家和保薦的專職作家負有連帶責任,需按本條例協助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對會員作家和專職作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副理事長以上成員對吸收發展的會員作家、專職作家負有連帶責任,需按本條例協助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對會員作家和專職作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全體成員對吸收發展的會員作家、專職作家負有連帶責任,需按本條例協助中國青年作家協會對會員作家和專職作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下屬單位對吸收發展的會員作家、專職作家負有連帶責任,需按本條例協助中國青年作家協會對會員作家和專職作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會員的獎懲
第四十一條
會員具有評選年度“優秀作家”的權利。超過該權利範圍的獎項需推薦報批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不得越權評選;
第四十二條
理事以上成員和分支社團具有評選年度“優秀作家”和“推動原創文學發展貢獻者”的權利。超過該權利範圍的獎項需推薦報批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不得越權評選;
第四十三條
會員在自身管轄範圍內,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章等制度的會員作家,擁有警告、嚴重警告、記小過、記大過、處分、除名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理事以上成員和分支社團在自身管轄範圍內,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章等制度的會員作家和專職作家,擁有警告、嚴重警告、記小過、記大過、處分、除名、永久除名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青年作家協會;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的修訂需通過中國中國青年作家協會理事會討論;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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