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子質量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lectronics Industry
- 中文簡稱:中電質協
- 英文縮寫:CQAE
- 成立時間:1979年
- 性質:全國性法人社團組織
- 業務主管:工業和信息化部
- 現任理事長:程光輝
- 現任秘書長:楊智寶
團體會員,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團體會員
協會擁有海爾、海信、聯想、長虹、康佳、TCL、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彩虹集團、SGS、TUV、Intertek、Varian、NEC等幾百家會員單位。
建設宗旨
中電質協一直以傳播、推廣先進的管理文化為己任,努力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有價值的服務;為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協助;建立企業和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為企業搭建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平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電子質量管理協會,簡稱:中電質協。英文名稱:China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lectronics Industry,簡稱CQAE。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電子信息產業企(事)業單位和質量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南,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質量的方針、政策,以會員為本,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促進科學技術創新,為提高電子信息產業企(事)業單位的質量水平以及產業的整體質量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本協會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電質協總部所在地址是:北京市萬壽路27號,郵編100846。秘書處所在地址是: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1號,郵編10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求真務實的原則,努力開拓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研究並傳播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總結交流質量管理經驗,探索適合電子信息產業特點的質量管理方法;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質量和質量管理方面信息、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質量管理理論知識、技術、崗位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人才;
(四)提供科技、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專業技術諮詢;
(五)引導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推動創優、創名牌、評選和表彰先進等活動;
(六)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社團、高等院校及專家的聯繫,開展交流和合作;
(七)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產業質量管理期刊、書籍、資料;組織電子信息產品的展覽和質量交流活動;
(八)組織實施用戶滿意工程活動,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和會員合法權益;
(九)協助電子信息產業質量主管部門工作;承擔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承認本協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協會;
承諾履行規定的義務。
具備以上條件的團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
對在質量管理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或對協會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中電質協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對協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訂和修改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責和權力,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5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