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開發區協會

中國開發區協會

中國開發區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英文縮寫CADZ)1993年9月經國務院特區辦和民政部批准成立,是由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重點省級開發區及相關企業為會員單位組成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協會的主管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為商務部。現有會員302家,其中團體會員23家(團體會員總數約占全國開發區的70%左右)。

協會第一屆理事會自1994年12月至1999年12月;第二屆理事會自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第三屆理事會自2002年12月至2008年2月;第四屆理事會自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第五屆理事會2012年12月至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開發區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
  • 類型:社團組織
  • 地點:北京市
  • 會長:師榮耀
  • 秘書長:關  嶸
  • 副秘書長:李  原 張克勤
業務範圍,協會宗旨、目標,協會領導,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1、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傳開發區的成就,促進開發區健康發展;
2、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中國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理論性、政策性問題,了解各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3、推動開發區的國際交流工作,同相關的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等國際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積極開展交流活動,雙方以多種形式促進經濟、貿易、科技、人才開發等方面的合作;
4、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研究諮詢、商務合作、展覽會議、文化創意等方面的服務;
5、編輯、出版、發行開發區會刊、雜誌和年鑑等出版物;
6、承擔主管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協會宗旨、目標

宗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秉承“服務、創新、誠信、實效”發展理念,認真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開發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開發區發展。
發展目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秉承“服務、創新、誠信、實效”發展理念,著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著力加強服務平台建設,著力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深化為開發區發展服務內涵,提升為開發區發展服務水平,當好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的橋樑、紐帶,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具有國際視野、國家意識、行業引領和更大凝聚力、公信力、影響力的全國性一流社團組織。

協會領導

會 長:師榮耀
副會長:孫學偉、陳 晨、馮曉明、高言傑、陳辰揚、郭志君、胡英傑、簡大年、李 莉、劉家平、王 俊、王金忠、許紅星、楊知評、趙 旭、張召堂、陳 鋼、陳承奎、周勇士、
秘書長:關 嶸
副秘書長:李 原、張克勤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2. 人事財務部
  3. 會員聯絡部
  4. 投資促進部
  5. 宣傳信息部
  6. 研究諮詢中心
  7. 北京大有希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8. 北京凱協賓館有限公司

分支機構

  1. 京津冀開發區創新發展聯盟
  2. 邊境經濟合作區分會
  3. 智慧開發區建設專業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開發區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縮寫 CADZ)。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國家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溝通我國開發區與政府部門的紐帶和橋樑,是區域間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強國際合作的渠道。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開發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開發區的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傳開發區的成就,促進開發區健康發展;
2、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中國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理論性、政策性問題,了解各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3、推動開發區的國際交流工作,同相關的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等國際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積極開展交流活動,雙方以多種形式促進經濟、貿易、科技、人才開發等方面的合作;
4、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研究諮詢、商務合作、展覽會議、文化創意等方面的服務;
5、編輯、出版、發行開發區會刊、雜誌和年鑑等出版物;
6、承擔主管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經國家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以及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
2、團體會員:經民政部門批准的地方各類開發區(園區)協會,以及與開發區工作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
3、個人會員:熱心我國開發區事業的國內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單位會員在當地經濟發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響,個人會員在開發區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出入會書面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3、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息;
6、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由秘書處在會員登記冊上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行政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2、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對本協會各機構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參與協會重大事項的商議和決定;當會長暫時不能履行職能時,根據會長指定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會長領導下主持開展協會的日常活動;
2、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財務由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8日第五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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