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門球協會,簡稱“中國門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縮寫為“CGA”。成立於1987年,中國門協成立後,隨之北京、上海、天津、內蒙古等地方也相繼成立了門協,1989年10月,我國加入世界門球協會,1991年5月又加入了亞洲門球聯合會,中國門球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門球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
- 簡稱:“中國門協”
- 成立於:1987年
團體會員,組織章程,管理辦法,
團體會員
與門球運動相關的單位和熱愛門球運動的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為中國全國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章程
《中國門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門球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門球運動相關的單位和熱愛門球運動的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中國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門球組織的惟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組織和團結全國門球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廣門球運動,促進我國門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全民健身計畫和構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擴大和加強與國際門球組織的聯繫,增進與各國家和地區門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門球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門球運動知識,大力發展門球事業,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與門球運動,提高門球運動技術水平。
二、制定門球運動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開展門球活動的方針政策,制定門球競賽制度等管理規定。
三、審定和修改門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國門球競賽計畫和規程,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實施。
四、負責門球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指導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門球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標準,組織考核、審核國家級裁判員、教練員,指導單位會員協助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做好裁判員、教練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六、指導和支持會員開展和參與門球活動。
七、積極參加或承辦國際門球組織的有關活動,發揮中國在國際門球組織中的作用,開展門球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與各國家和地區門球組織的友誼。
八、按照國際組織和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會員單位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各類門球比賽和活動。
九、制定門球項目專項科研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對門球器材等專用產品進行技術指導、認定和審定,對門球組織(基地、中心、俱樂部)進行評估、審定。
十、加強門球宣傳工作和網站建設,及時發布門球運動的各種信息、動態和經驗,表彰行業先進(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中國門協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門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中國門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門球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門球協會的意願;
三、在門球領域裡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支持中國門球運動的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的門球團體申請入會可直接向本團體提交書面申請;
三、其他相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入會,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門球協會推薦,向中國門球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四、經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五、由執行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本團體會員證明。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舉辦的門球活動;
三、優先承辦本團體賽事權;
四、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代表大會決議,積極宣傳門球運動,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團體提供場地服務的義務;
七、協助本團體發展會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第三章行為的,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代表由會員推選。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決定有關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召開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專項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品德端正、熱愛門球運動、熟悉專業、有較高威信、身體健康,有精力參與門球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和檢查秘書處的工作,聽取匯報。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委員會代表大會決定;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進行的評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內部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財務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統一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 8 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團體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辦法
為加強門球裁判員隊伍的管理,適應國際、國內門球競賽工作的需要,保證各類門球競賽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體育法》和 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門球競賽規則裁判法》、《門球裁判員等級制度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門球裁判員是門球競賽活動的執法者。要嚴格遵循認真、嚴肅、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證門球競賽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比賽的裁判工作,不斷提高裁判員執裁水平和裁判綜合能力。
第二條 門球裁判員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門球競賽規則裁判法》《裁判員守則》。愛崗敬業,體現良好的裁判職業道德。
第三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其業務工作歸中國門球協會統一管理;一級裁判員,其業務工作歸省級(直轄市)門球協會統一管理;二、三級裁判員,其業務工作歸地、市、以及縣級門球協會統一管理。
第四條 國際級裁判員,由中國門球協會按照世界門球聯合會的規定和要求,推薦上報世界門球聯合會進行審批。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晉級考試,由各級門球協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報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門球裁判員要處理好本職工作與裁判工作的關係,在自己工作崗位上要勤奮工作,奮發有為,爭取本單位領導對裁判工作的支持。
第六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嚴格遵守門球裁判員註冊登記制度(60歲以上裁判員自願進行註冊登記),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中國門球協會進行註冊登記並繳納註冊費,註冊登記後,方可參加當年度中國門協主辦的國際、國內門球比賽。無特殊情況,2年不向中國門球協會註冊登記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國家級裁判員資格。一級及一級以下裁判員按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門球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參加跨省、市的門球邀請賽,必須賽前報中國門球協會,經中國門球協會同意後,方可參加裁判工作。
第八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參加一次以上全國性門球大賽和不定期的參加全國門球裁判員培訓班,不斷提高裁判員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第九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要積極協助和配合當地門球協會,做好一級以下門球裁判員的培訓和各類門球競賽工作並積極經常參加基層門球競賽臨場裁判工作,幫助解決基層門球比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各級裁判員參加國際、全國及省、地、縣級的門球比賽,須攜帶等級裁判員證書、佩帶等級裁判員胸徽,並按規定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一條 55歲以下國家級裁判員實行A、B級制。每三年考核一次,根據考核成績、裁判員資歷、全國門球比賽主副裁判員執裁場次、裁判員的綜合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定。確定裁判員該階段(三年)的等級。
第十二條 國家A級裁判員,有優先參加國際、國內大型門球比賽裁判工作的權利,有擔任全國門球比賽正、副裁判長和晉升國際級裁判員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B級裁判員,有優先參加國際、全國門球比賽裁判工作的權利,有擔任全國門球比賽裁判組組長的資格。
第十四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國際、國內門球比賽的裁判工作,須於賽前20天向中國門球協會請假。否則,按自動放棄論,兩次放棄,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十五條 一級和一級以下裁判員的管理,由各級門球協會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