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鍋協所開展的業務工作按業務類別分別由以下工作委員會具體運做與實施:
· 行業管理工作委員會
· 規範標準與檢驗技術工作委員會
· 審查與認證工作委員會
· 人員資質考核工作委員會
· 信息工作委員會
· 培訓教育工作委員會
· 交流合作工作委員會
中國鍋協成立十幾年來,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鍋爐局)的授權和委託,承擔了大量政府交辦的政務工作,諸如:
· 對相關單位與機構的鑑定評審工作,包括: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換證的鑑定評審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資格核准與換證的鑑定評審工作
-無損檢測專項服務單位資格核准與換證的鑑定評審工作
· 對相關人員的資質考核工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全國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和全國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委員會與中國鍋協合署辦公,對相關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人員進行資質考核。主要包括:
-對全國無損檢測(NDT)高級人員的資質考核
-對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檢驗師與高級檢驗師)的資質考核
· 各類相關法規、標準的起草或修訂工作
近年來,中國鍋協參與了大量的相關法規、標準的起草或修訂工作。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及其配套性檔案、《鍋爐、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無損檢測(JB4730)》、《液化氣體汽車/鐵路罐車在役檢驗規則》、《液化氣體汽車/鐵路罐車檢驗站條件》、《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等等。
中國鍋協自成立以來,嚴格恪守既定的宗旨,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開展技術、學術和管理經驗交流,加強檢驗檢測機構正規化建設,提高檢驗檢測人員業務技術素質和檢驗工作質量,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同行的業務交流和友好往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的經濟發展時期,中國鍋協還將在完成政府授權、委託與交辦的任務的同時,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斷擴大業務領域,為特種設備生產製造廠家不斷開拓市場、創造商機提供更為實際的服務。做為檢驗行業奉獻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事業的一支奇葩,中國鍋協必將在新世紀曙光的暉映下艷麗綻放,熠熠生輝。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協會,簡稱中國鍋協。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ION,英文縮寫:CAB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經許可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檢驗單位及專項無損檢測單位,以及在技術或管理方面頗有建樹或享有較高聲譽的檢驗師與高級檢驗師,依據法定程式和本章程規定自願結成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科學、公正與民主辦會原則,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相互協作和社會發展,為會員服務,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市,秘書處設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與標準,分析與研究國內外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發展方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與管理方法,協助政府主管單位與業務指導部門對本行業進行合理規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活動,維護行業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安全監察主管部門與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各級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與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與技術水平。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單位與業務指導部門的授權或委託,組織行業與人員準入資格資質的審核與考核,參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許可的審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涉及有關檢驗單位的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四)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與業務指導部門的委託,組織承擔涉及本行業有關法規、規程、標準的調研、起草、制訂、修訂及有關的技術服務與諮詢工作;有計畫地組織制定並形成協會內部統一的檢驗規範與程式。
(五)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單位及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單位之間的關係。
(六)積極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協作、合作與聯合,組織力量開展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安全使用性能檢驗、技術爭議仲裁檢驗、技術評價、缺陷評定及失效事故分析等方面的技術工作。
(七)制定並監督行規、行約的執行,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統計、調查,發布行業信息,進行法定檢驗收費標準的溝通與委託檢驗的價格協調。
(八)在業務主管單位與業務指導部門的指導和協調下,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技術合作與友好往來活動。
(九)承辦業務主管單位與業務指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經政府主管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許可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檢驗和專項無損檢測的單位;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個人會員應是在技術或管理方面頗有建樹或有較高聲譽的持證檢驗師或高級檢驗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出任其在協會的註冊人,並向協會秘書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註冊人變動後,須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只有註冊人有資格代表本單位在本協會的會議及其他正式場合陳述意見,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四)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安排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組成,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若干工作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進行籌備;
(四)確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社會事業和協會工作,認真負責,辦事公正,組織能力與工作能力較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的理事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須是在職人員,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對理事會負責;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貫徹落實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並進行督促檢查;
(六)組織制定協會和辦事機構各項管理制度、工作制度,並按規定批准後貫徹實施;
(七)具體管理協會的財務與資產,並向協會理事會與法定代表人負責和報告;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經理事會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委託其它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協助財務會計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協會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