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4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
  • 發文字號: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1號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已經原中國銀監會2017年第1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樹清
2018年4月24日

檔案全文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狼棕她法汽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戶集中度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想探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淨額2.5%的風險暴露。
第五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
並表範圍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一致。並表風險暴露為銀行集團內各成員對客戶的風險暴露簡單相加。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與業務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等,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防控大額風險。
第二章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15%。
非同業單一客戶包括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企事業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戶等。匿名客戶是指在無法識別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情況下設定的虛擬交易對手。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對一組頁晚恥非同業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0%。
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
第九條 商業銀行對同業單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
第十條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另一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15%。
商業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後,對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應在12個月內達到上述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非清算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非清算風險暴露均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下列交易主體的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一)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評級AA-(含)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
(三)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四)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體。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持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十五條 商業籃催危虹銀行對政策性銀行的非次級債權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三章 風險暴露計算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的風險暴露包括:
(一)因各項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
(二)因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三)因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四)因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五)因擔保、承諾等表外項目形成的潛在風險暴露;
(六)其他風險暴露,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上述風險暴露外,信用風險仍由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暴露。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賬面價值扣除減值準備計算一般風險暴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拳符擊暴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資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場外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係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照一般風廈尋白榜險暴露的處理方式計算潛在風險暴露。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有關規定計算風險暴露;
(二)非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預付的違約基金以及股權按照名義金額計算風險暴露;
(三)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以及未付的違約基金不計算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非清算風險暴露為對中央交易對手全部風險暴露減去清算風險暴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應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從客戶風險暴露中扣減被緩釋部分。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於被擔保債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
對於質物,扣減金額為其市場價值,扣減部分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對於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以及黃金等質物,扣減後不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
對於保證,扣減金額為保證金額,扣減部分計入對保證人的風險暴露。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可以剔除已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之間的日間風險暴露以及結算性同業存款。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採用簡化方法計算風險暴露:
(一)資產管理產品及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餘額合計小於一級資本淨額5%的,商業銀行可以將所有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視為一個匿名客戶,將投資餘額合計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
(二)交易賬簿總頭寸小於70億元人民幣且小於總資產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三)場外衍生工具賬面價值合計小於總資產0.5%且名義本金合計小於總資產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章 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二)審閱相關報告,掌握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
(三)審批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高級管理層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實施責任。具體職責包括:
(一)審核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批;
(二)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定期將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報告董事會;
(四)審核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牽頭部門,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具體管理職責;
(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三)推動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四)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告;
(五)確保大額風險暴露符合監管要求及內部限額,對於突破限額的情況及時報告高級管理層;
(六)擬定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對制度開展評估,必要時應及時修訂。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二)管理政策與工作流程;
(三)客戶範圍及關聯客戶認定標準;
(四)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五)內部限額與監督審計;
(六)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業銀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應及時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按照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設定內部限額,並對其進行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持續收集數據信息,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支持關聯客戶識別;
(二)準確計量風險暴露;
(三)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情況;
(四)大額風險暴露接近內部限額時,進行預警提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狀況及效果,包括制度執行、系統建設、限額遵守、風險管控等,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於年初3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表和未並表的風險暴露情況,具體包括:
(一)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二)不考慮風險緩釋作用的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戶風險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報送的不再重複報送。
並表情況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情況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突破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應立即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分析大額風險暴露上升的原因,並預測其變動趨勢;
(二)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三)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存在的問題、擬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大額風險暴露限期達標計畫,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根據違規情況提高其監管資本要求;
(六)責令商業銀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額風險暴露。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除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商業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大額風險暴露、報告大額風險暴露情況的,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提供虛假報告或隱瞞重要事實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在市場流動性較為緊張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大額風險暴露突破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辦法。省聯社對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非同業集團客戶成員包括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對該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限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六條 對於2018年底同業客戶風險暴露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設定三年過渡期,相關商業銀行應於2021年底前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實施達標規劃,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逐步降低同業客戶風險暴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分階段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達標規劃實施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和附屬檔案6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一)附屬檔案1 關聯客戶識別方法;
(二)附屬檔案2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三)附屬檔案3 交易賬簿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四)附屬檔案4 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
(五)附屬檔案5 合格質物及合格保證範圍;
(六)附屬檔案6 過渡期分階段達標要求。
附屬檔案1
關聯客戶識別方法
一、集團客戶識別
集團客戶是指存在控制關係的一組企事業法人客戶或同業單一客戶。商業銀行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控制關係判斷標準,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識別集團客戶。識別集團客戶應至少考慮以下特徵:
(一)一方在股權上或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兩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其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係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關聯關係,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應視同集團客戶管理。
商業銀行識別集團客戶時,對於不受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的主體,如果兩個客戶同受其控制,但客戶之間不存在控制關係,可以不認定為集團客戶。
二、經濟依存客戶識別
經濟依存客戶是指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一組企事業法人客戶。經濟依存關係指一個客戶發生財務困難或違約時可能導致另一個客戶無法及時足額償還債務的情形。商業銀行應識別風險暴露超過一級資本淨額5%的企事業法人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依存關係。判斷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依存關係時,商業銀行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
(一)一個客戶年度總收入或總支出的50%以上源於與另一個客戶的交易,或50%以上的產品銷售給另一個客戶且難以找到替代的產品購買方;
(二)一個客戶通過保證等方式對另一個客戶融資負有代償責任且金額較大,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時,自身債務很可能違約,導致兩個客戶的債務違約存在相關性;
(三)一個客戶償還債務的主要資金來自另一個客戶對其還款,後者發生財務困難或違約可能導致前者無法及時足額償還債務;
(四)兩個客戶依賴共同的、難以替代的融資來源獲得大部分資金,當共同的資金提供方違約時,無法找到替代的資金提供方,一個客戶的融資問題很可能擴展到另一個客戶;
(五)一個客戶與另一個客戶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相同,且雙方均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足額歸還貸款。
商業銀行識別經濟依存客戶時,對於不受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的主體,如果兩個客戶同時與其存在經濟依存關係,但客戶之間不存在經濟依存關係,可以不認定為經濟依存客戶。
三、客戶信息收集與維護
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資料,作為識別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的重要依據。客戶信息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及時提交更新後的信息資料。
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基本情況、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融資及對外擔保情況、實際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股東及關聯企業信息、主要合作夥伴信息以及業務往來情況。
商業銀行應對照客戶提供的信息資料,對重點內容、存在疑問的內容和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進行實地核查和調查,確保掌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附屬檔案2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要求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一、基礎資產風險暴露
(一)基礎資產風險暴露交易對手的確定
1.商業銀行應使用穿透方法,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並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對於風險暴露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2.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並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對於所有投資金額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定唯一的匿名客戶,並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對於單個投資金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二)基礎資產風險暴露的計算
1.對於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暴露為投資該產品的名義金額。
2.對於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資者處於同一等級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計入某項基礎資產最終債務人的風險暴露為:
(三)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四)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體。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持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政策性銀行的非次級債權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三章 風險暴露計算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的風險暴露包括:
(一)因各項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
(二)因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三)因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四)因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五)因擔保、承諾等表外項目形成的潛在風險暴露;
(六)其他風險暴露,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上述風險暴露外,信用風險仍由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暴露。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賬面價值扣除減值準備計算一般風險暴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資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場外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係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照一般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計算潛在風險暴露。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有關規定計算風險暴露;
(二)非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預付的違約基金以及股權按照名義金額計算風險暴露;
(三)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以及未付的違約基金不計算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非清算風險暴露為對中央交易對手全部風險暴露減去清算風險暴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應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從客戶風險暴露中扣減被緩釋部分。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於被擔保債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
對於質物,扣減金額為其市場價值,扣減部分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對於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以及黃金等質物,扣減後不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
對於保證,扣減金額為保證金額,扣減部分計入對保證人的風險暴露。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可以剔除已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之間的日間風險暴露以及結算性同業存款。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採用簡化方法計算風險暴露:
(一)資產管理產品及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餘額合計小於一級資本淨額5%的,商業銀行可以將所有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視為一個匿名客戶,將投資餘額合計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
(二)交易賬簿總頭寸小於70億元人民幣且小於總資產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三)場外衍生工具賬面價值合計小於總資產0.5%且名義本金合計小於總資產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章 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二)審閱相關報告,掌握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
(三)審批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高級管理層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實施責任。具體職責包括:
(一)審核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批;
(二)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定期將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報告董事會;
(四)審核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牽頭部門,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具體管理職責;
(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三)推動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四)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告;
(五)確保大額風險暴露符合監管要求及內部限額,對於突破限額的情況及時報告高級管理層;
(六)擬定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對制度開展評估,必要時應及時修訂。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二)管理政策與工作流程;
(三)客戶範圍及關聯客戶認定標準;
(四)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五)內部限額與監督審計;
(六)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業銀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應及時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按照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設定內部限額,並對其進行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持續收集數據信息,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支持關聯客戶識別;
(二)準確計量風險暴露;
(三)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情況;
(四)大額風險暴露接近內部限額時,進行預警提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狀況及效果,包括制度執行、系統建設、限額遵守、風險管控等,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於年初3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表和未並表的風險暴露情況,具體包括:
(一)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二)不考慮風險緩釋作用的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戶風險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報送的不再重複報送。
並表情況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情況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突破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應立即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分析大額風險暴露上升的原因,並預測其變動趨勢;
(二)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三)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存在的問題、擬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大額風險暴露限期達標計畫,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根據違規情況提高其監管資本要求;
(六)責令商業銀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額風險暴露。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除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商業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大額風險暴露、報告大額風險暴露情況的,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提供虛假報告或隱瞞重要事實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在市場流動性較為緊張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大額風險暴露突破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辦法。省聯社對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非同業集團客戶成員包括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對該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限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六條 對於2018年底同業客戶風險暴露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設定三年過渡期,相關商業銀行應於2021年底前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實施達標規劃,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逐步降低同業客戶風險暴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分階段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達標規劃實施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和附屬檔案6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一)附屬檔案1 關聯客戶識別方法;
(二)附屬檔案2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三)附屬檔案3 交易賬簿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四)附屬檔案4 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
(五)附屬檔案5 合格質物及合格保證範圍;
(六)附屬檔案6 過渡期分階段達標要求。
附屬檔案1
關聯客戶識別方法
一、集團客戶識別
集團客戶是指存在控制關係的一組企事業法人客戶或同業單一客戶。商業銀行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控制關係判斷標準,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識別集團客戶。識別集團客戶應至少考慮以下特徵:
(一)一方在股權上或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兩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其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係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關聯關係,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應視同集團客戶管理。
商業銀行識別集團客戶時,對於不受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的主體,如果兩個客戶同受其控制,但客戶之間不存在控制關係,可以不認定為集團客戶。
二、經濟依存客戶識別
經濟依存客戶是指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一組企事業法人客戶。經濟依存關係指一個客戶發生財務困難或違約時可能導致另一個客戶無法及時足額償還債務的情形。商業銀行應識別風險暴露超過一級資本淨額5%的企事業法人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依存關係。判斷客戶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依存關係時,商業銀行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
(一)一個客戶年度總收入或總支出的50%以上源於與另一個客戶的交易,或50%以上的產品銷售給另一個客戶且難以找到替代的產品購買方;
(二)一個客戶通過保證等方式對另一個客戶融資負有代償責任且金額較大,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時,自身債務很可能違約,導致兩個客戶的債務違約存在相關性;
(三)一個客戶償還債務的主要資金來自另一個客戶對其還款,後者發生財務困難或違約可能導致前者無法及時足額償還債務;
(四)兩個客戶依賴共同的、難以替代的融資來源獲得大部分資金,當共同的資金提供方違約時,無法找到替代的資金提供方,一個客戶的融資問題很可能擴展到另一個客戶;
(五)一個客戶與另一個客戶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相同,且雙方均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足額歸還貸款。
商業銀行識別經濟依存客戶時,對於不受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的主體,如果兩個客戶同時與其存在經濟依存關係,但客戶之間不存在經濟依存關係,可以不認定為經濟依存客戶。
三、客戶信息收集與維護
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資料,作為識別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的重要依據。客戶信息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及時提交更新後的信息資料。
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基本情況、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融資及對外擔保情況、實際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股東及關聯企業信息、主要合作夥伴信息以及業務往來情況。
商業銀行應對照客戶提供的信息資料,對重點內容、存在疑問的內容和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進行實地核查和調查,確保掌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附屬檔案2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要求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一、基礎資產風險暴露
(一)基礎資產風險暴露交易對手的確定
1.商業銀行應使用穿透方法,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並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對於風險暴露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2.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並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對於所有投資金額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定唯一的匿名客戶,並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對於單個投資金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二)基礎資產風險暴露的計算
1.對於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暴露為投資該產品的名義金額。
2.對於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資者處於同一等級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計入某項基礎資產最終債務人的風險暴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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