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是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中國銀保監會起草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
發布背景,主要內容,答記者問,

發布背景

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主要內容

為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決定》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准範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改為報告制。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答記者問

2022年9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決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二、《決定》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為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決定》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准範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改為報告制。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三、《決定》對銀行發債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答: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後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四、《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決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銀行機構、銀行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主要圍繞高管任職審批範圍和條件、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實際,有利於提升行政許可規範性、科學性的意見建議進行了採納,對《決定》內容作了修改完善。對於修改高管任職條件、明確負面情形影響期限等建議,我會將充分考慮與其他監管規定的協調,進一步研究論證,在下一步工作中適時研究完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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