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研究會的工作內容是:(一)搭建交流平台,保持政府和企業交流暢通;(二)服務會員、服務政府、協調解決金融企業在品牌創建中遇到的問題;(三)認真完成黨和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四)創建研究會網站、編纂會刊、舉辦金融品牌評選活動與論壇;(五)為金融企業品牌戰略發展提供理論指導與政策建議;(六)組織培訓與學習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各地方金融主管單位、全國各大金融機構、金融高等院校、金融行業媒體等企事業單位和積極從事研究金融
行業品牌發展戰略的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開展金融品牌發展戰略研究,為加快金融行業品牌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銀監會及中國證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組織學術培訓,舉辦知識講座,開展業務諮詢;
(三)編輯出版本研究會會刊及有關書刊;
(四)舉辦金融行業品牌評選活動及品牌戰略發展高峰論壇;
(五)認真完成黨和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主要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志於從事金融品牌戰略發展研究的,並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士;
(四)注重品牌文化建設的金融企業單位和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會員介紹;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會刊上發表文章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通報研究成果,提供有關論文資料,或在論壇會上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