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

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是由各地方金融主管單位、全國各大金融機構、金融高等院校、金融行業媒體等企事業單位和積極從事研究金融行業品牌發展戰略的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是由各地方金融主管單位、全國各大金融機構、金融高等院校、金融行業媒體等企事業單位和積極從事研究金融行業品牌發展戰略的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組織。
研究會的工作內容是:(一)搭建交流平台,保持政府和企業交流暢通;(二)服務會員、服務政府、協調解決金融企業在品牌創建中遇到的問題;(三)認真完成黨和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四)創建研究會網站、編纂會刊、舉辦金融品牌評選活動與論壇;(五)為金融企業品牌戰略發展提供理論指導與政策建議;(六)組織培訓與學習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金融品牌發展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各地方金融主管單位、全國各大金融機構、金融高等院校、金融行業媒體等企事業單位和積極從事研究金融行業品牌發展戰略的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開展金融品牌發展戰略研究,為加快金融行業品牌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銀監會及中國證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組織學術培訓,舉辦知識講座,開展業務諮詢;
(三)編輯出版本研究會會刊及有關書刊;
(四)舉辦金融行業品牌評選活動及品牌戰略發展高峰論壇;
(五)認真完成黨和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主要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志於從事金融品牌戰略發展研究的,並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士;
(四)注重品牌文化建設的金融企業單位和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會員介紹;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會刊上發表文章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通報研究成果,提供有關論文資料,或在論壇會上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