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員
目前,中國藥促會有會長及會員單位60多家,主要由三方面的成員構成:一是,在醫藥創新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民族醫藥企業;二是,從事醫藥研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三是,在新藥臨床研究領域具有較高水平、特別是承擔“重大新藥創製”科技重大專項新藥臨床評價研究(GCP)技術平台的臨床醫療機構。中國藥促會將努力建設成為以研發為核心,以創新為宗旨,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促進醫藥科研開發的社會團體。
主要職責
中國藥促會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通過舉辦各種論壇、發布會、大型會議等促進會員單位乃至整個醫藥產業互相交流、創新發展;二是,通過與美國藥品研發和製造商協會(PhRMA)等國外協會和外國駐華使館合作,共同尋求推動中外醫藥產業領域的合作交流,為會員單位搭建國際交流平台;三是,為會員單位提供醫藥信息蒐集、整理、評價、諮詢的服務,包括編輯雙月刊刊物《醫藥科研開發信息》和《醫藥信息簡報》、《國際醫藥產業發展動態與研發信息簡報》、《行業熱點評析》等內部電子刊物以及建設藥促會官方網站等內容;四是,開展醫藥政策研究工作,在衛生部、商務部、工信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政府部門和醫藥科研學術機構和企業的支持下,為醫改事業和醫藥產業發展建言獻策。
發展歷史
在2010年4月召開的中國藥促會第九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桑國衛院士被推舉為會長。在2012年6月召開的中國藥促會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體參會代表一致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桑國衛院士擔任榮譽會長;改革會長任期制度,經無記名投票選舉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啟宇為2012-2013年度會長。
中國藥促會將圍繞 “創新、產業化、國際化”的宗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我國醫藥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我國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為加快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健康不斷做出貢獻!
對外交流
中美醫藥產業峰會
峰會主題: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醫藥產業的創新發展
主辦方:中國國際商會、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促進會、美國商會、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
峰會簡介:
中美醫藥產業峰會(以下簡稱峰會)自2009年舉辦以來,至今已成功地在中國和美國各舉辦過一次,吸引了世界製藥行業排名前30強企業、中國排名前100強企業、創新型中小醫藥企業、一流醫藥科研院所的眾多企業家和高管參加,得到了業內的一致好評。
本屆峰會將以“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醫藥產業的創新發展”為大會主題。我國政府已經把保護智慧財產權提升到促進科技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戰略保障的高度,並努力加以落實。由於醫藥產業投資大、難度高、周期長、市場廣,因此,加強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既是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新藥創製和鼓勵創新政策的重要法律措施。
本屆峰會將邀請來自商務部、衛生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出席會議並發表講演或致辭。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前任部長麥可·萊維特(Michael O. Leavitt)、美國駐華大使駱家輝(Gary Faye Locke)、歐洲製藥工業協會聯合會(EFPIA)董事會主席理察·伯格斯特龍(Richard Bergstr?m)將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美國貿易代表羅納德·柯克(Ronald Kirk)將為峰會發表視頻講話。美國副國務卿羅伯特·霍馬茨(Robert D. Hormats)將出席招待晚宴並致辭。
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率領由世界排名前20強成員企業高管組成的代表團、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促進會會員單位高管以及國內外醫藥智慧財產權專家學者將蒞臨峰會。
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醫藥創新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PhIRD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醫藥生產企業、相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有關單位和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改革精神,提高中國醫藥工業的科研創新能力,加強醫藥科研與生產的緊密結合,推動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的國際合作,加快中國醫藥及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醫藥衛生事業、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中國醫藥工業科研開發政策,深入研究新藥研發政策和中國醫藥體系創新的相關問題,科學預測新藥研發的走向,及時提出中國醫藥工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切實反映會員單位合理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
(二)組織和參加有關醫藥行業發展的交流活動,增強中國醫藥行業的創新能力。組織和參加有關學術交流,組建中國醫藥行業發展、創新智庫,推動醫藥行業產學研的結合,積極開展新藥科研和技術協作及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技術轉讓與協作,促進醫藥高科技的產業化,專業化;
(三)發揮自身優勢、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蒐集、整理、研究、傳遞醫藥科技研發信息,聚焦醫藥行業重點問題,並開展諮詢服務;
(四)推動中國醫藥行業的國際交流,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中外醫藥行業信息、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按規定有獲得本團體發出的信息資料和刊物權;
(六)有對本團體提出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授權的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可以在副會長中選舉一人,負責本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但修改章程、領導人變更及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不得以通訊方式表決。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本團體實行年度輪值會長制度;會長從會員中經選舉產生,任期1年。
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會員大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指定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會員代表離開所屬單位的,自動失去會長、副會長、會員代表資格,由原單位推薦新的人選,報會員大會選舉備案。
第二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會長受會長的委託,可以代行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員大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由秘書處負責管理,並在會員大會期間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7日第九屆會員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會員大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