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醫學氣功學會的前身是中華全國中醫學會氣功科學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是中國最早成立的全國性氣功組織;1986年3月改名為中國醫學氣功科學研究會,1992年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為一級學會,1993年1月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更名為中國醫學氣功學會,並在
民政部註冊登記,為國家一級社團組織。
建設宗旨
團結廣大醫學氣功和相關學科的工作者和管理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氣功學術,促進醫學氣功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功療法的推廣和普及,促進醫學氣功人才的培養、成長和提高,推動作為中醫藥學重要組成部分的醫學氣功走向世界,努力為廣大醫學氣功工作者服務。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醫學氣功發掘、科研及學術交流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氣功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二)組織開展氣功功法、氣功理論,及專病氣功醫療培訓;
(三)組織開展醫學氣功繼續教育,提高本會會員的氣功修養和學術水平;
(四)組織開展醫學氣功科普活動,在廣大民眾中進行醫學氣功的普及和宣傳;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醫學氣功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權益,為會員提供交流、諮詢、技術轉讓等服務;
(六)組織醫學氣功專家配合政府對相關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七)組織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氣功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完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交辦的任務,及為實現本會宗旨所應該承擔的其他任務。
主要領導
會長
王偉,男,博士,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研究員,中西醫結合藥理學和中西醫結合內科學博士生導師,北京中醫藥大學副校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西醫結合藥理學科帶頭人,北京市證候與方劑基礎研究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帶頭人,973子課題負責人,入選國家級百千萬人才工程、獲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和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近5年來以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168篇,其中SCI收錄44篇,EI收錄13篇;培養博士後5名、博士21名,碩士24名。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劉天君,男,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全國中醫藥行業“十二五”規劃教材《中醫氣功學》主編,主持和參加各級別科研課題20餘項,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兼任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常務委員,世界醫學氣功學會常務理事,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自然療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心理學會心理督導師。
副會長
劉亞非,女,主任中醫師。自幼在父親劉貴珍的薰陶和培養下習練內養功等。畢業於天津中醫學院。長期從事中醫氣功的臨床、教學和對外交流工作。曾任北戴河氣功康復醫院氣功療區主任、《中國氣功》雜誌社副社長、氣功研究室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學氣功北戴河教育基地主任等,現任河北省醫療氣功醫院副院長、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氣功學重點學科帶頭人。
陳炳旗,男,浙江中醫藥大學教授、主任醫師。現任浙江成德中醫門診部主任,香港國際中醫藥學院教授。用醫學氣功方面的研究治療肌萎縮,肌無力等疾病獨樹一幟;在腫瘤治療方面有顯著療效,特別在腦腫瘤及腦血管方面有獨到之處,多篇論文在國際國內獲獎,並著有專著《健康不求人》。
王淑軍,男,傳播學博士,中國中醫藥報社社長、總編輯。1971年生,山東五蓮人。1998年8月至2008年12月,先後在人民日報人民網、教科文部任記者/編輯。1999年赴澳門參加澳門回歸報導,成為我國第一批參與重大事件報導的網路記者。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中國中醫藥報社副總編輯。2013年5月至今,任現職。
章文春,男,教授、醫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江西中醫藥大學基礎醫學院·生命科學學院院長。主要社會兼職:中華中醫藥學會中醫基礎理論分會常委,世界醫學氣功學會常務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江西省健身氣功協會副主席。長期從事中醫基礎理論、中醫養生康復學、中醫氣功學的教學、臨床和科研工作。多次赴香港、台灣、法國、瑞士等地區和國家講授中醫氣功學、中醫養生康復學。
黃孝寬,男,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健康醫學中心主任醫師。擅長運用傳統推拿、按摩、氣功、點穴等手法進行康復保健。多次到日本、朝鮮、美國、加拿大、瑞典、丹麥、波蘭等國進行醫療氣功交流及講學活動。先後發表論文40餘篇,獲優秀論文獎及軍隊科技進步獎。在學科特色建設中被解放軍總醫院醫技部評為“具有醫技專長的優秀人才”。
副秘書長
黃 健,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副社長
趙百孝,北京中醫藥大學針灸推拿學院院長
張海波,北京中醫藥大學醫學博士、博士後
組織章程
中國醫學氣功學會章程
(中國醫學氣功學會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14 年9 月20 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醫學氣功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Association of Medical Qigong,CAMQ)。
第二條中國醫學氣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以全國醫學氣功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醫學氣功醫療、教育、科研等單位為主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氣功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中國醫學氣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略。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圍繞醫學氣功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活動: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原終身會員資格保留,不再發展終身會員。)
第八條會員條件:凡承認本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經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登記的氣功組織和從事醫學氣功醫療、教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學術團體。
(二)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從事醫學氣功工作,獲得助理(執業)中醫師、中藥師、助教、
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護師及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氣功相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以上技術職稱者;
3.醫學院校高年級(大三以上含大三)在校學生,確有一定氣功能力並經兩位本校老師(不含入會介紹人)推薦者;
4.接受一定醫學知識培訓、具有醫學氣功專長的優秀傳統功法的傳人,已取得一定成就,並經學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推薦者;
5.熱心醫學氣功事業,為推動醫學氣功事業發展積極工作的管理人員。
6.資深會員:會員中年滿70 歲具有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從事本專業30 年(含)以上,且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者,可被授予資深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的入會由所在單位(團體)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秘書處提交申請書(含照片),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准並交納會費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單位會員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或承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個人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的出版物和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資深會員享有以上除被選舉權以外的全部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4.按期繳納會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個人會員同"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會員代表的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必須從本會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機構和制度
(十)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學會經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學氣功領域內有較高聲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氣功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擬定重大問題提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開展評選和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 日內,經國家中醫管理局審核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中國醫學氣功學術交流大會第四十一條中國醫學氣功學術交流大會是本會舉辦的全國性醫學氣功學術會議,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四十二條本會團體會員經向常務理事會申請並獲批准後,可以承辦中國醫學氣功學術交流大會。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徽是帶有白邊的四顆紅心(代表醫學氣功工作者的四心——愛心、耐心、細心、責任心)圍繞白十字(我國醫療衛生機構的統一標誌),白十字中間有一陰陽魚圖案(隱喻醫學氣功以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為根基)。會徽透射出的是以"四心"為要求、以傳統文化為依託、以服務人類健康為己任的本會宗旨。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民
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2014 年9 月20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會員守則(五要五不要):
(一)要熱愛傳統文化,遵紀守法;不要崇洋媚外,違法亂紀。
(二)要熱愛醫學氣功,遵守會章;不要抹煞氣功,我行我素。
(三)要崇尚科學,實事求是;不要違反科學,浮誇不實。
(四)要勤奮好學,精益求精;不要不學無術,得過且過。
(五)要努力工作,各盡所能;不要遊手好閒,冷眼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