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航業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及有關檔案精神。
(二) 研究通用航空產業建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科技進步、市場開拓、技術標準、行業立法等方面,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 組織國內外培訓考察,促進國內外通用航空企業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各種會展活動。
(四) 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提高通用航空企業競爭力。
(五)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為會員單位及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提供知識、經驗、學術交流的平台。
(六) 積極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並約束會員單位業務行為,建立起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經濟關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持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七) 積極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海峽兩岸通用航空界的聯繫。
(八) 為各級政府和通用航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九) 完成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的業務。
章程
草案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通用航空協會,簡稱為:中國通航協。英文譯名:China General Aviation Association ,縮寫:CGAA。
第三條 宗旨: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規,以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最高原則;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加強企 業、協會、政府之間的溝通;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單位經營行為,促進中國通用航空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民用航空局,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天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航業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及有關檔案精神。 (二) 研究通用航空產業建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科技進步、市場開拓、技術標準、行業立法等方面,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 組織國內外培訓考察,促進國內外通用航空企業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各種會展活動。 (四) 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提高通用航空企業競爭力。 (五)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為會員單位及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提供知識、經驗、學術交流的平台。 (六) 積極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並約束會員單位業務行為,建立起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經濟關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持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七) 積極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海峽兩岸通用航空界的聯繫。 (八) 為各級政府和通用航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九) 完成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的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法人均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協會履行有關手續;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事先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單位或已經依法註銷的單位,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通用航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理事單位組成,理事會單位數量以不超過全體會員半數為宜。理事會擬任候選單位可通過推薦或自薦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必須設聯絡人,負責與協會日常工作聯繫。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提議推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提議推舉,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 在行業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和威信,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主持制定協會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辦事機構有關負責人參加。理事長辦公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會議需由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參加,會員單位也可以委託和授權臨時代表參加協會會議,並參與執行會議的決議,與會臨時代表須持有派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辦事機構組成,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必要時提名兼職副秘書長,報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具體負責協會的財務工作,嚴格執行理事會確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六) 處理協會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以設定若干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如設專職副秘書長,則受秘書長委託,主持協會機關日常工作),任職條件和任期同秘書長相同,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推薦,理事會研究,理事長聘任。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各部部長由秘書長聘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各部部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責任感,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 在相關領域內,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和良好的工作能力; (三) 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團隊意識、服務意識;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必須為專職;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通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統一管理,也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通用航空協會(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