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通信建設管理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為職業紀律;以服務、維權、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建設企業和消費者服務;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
中國通信建設管理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聯絡部、協調部、科技開發部、對外合作部、財務部。
中國通信建設管理協會的主要職能:
1、 組織調查研究,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2、 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
3、 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起草行業標準;根據授權進行相關行業統計,承擔統計資料的分析整理、綜合信息的報送以及行業信息化的組織和推廣工作。
4、 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塑造行業企業形象。
5、 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6、 組織開展本行業的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7、 為企業提供通信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等諮詢服務。
8、 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流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通信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9、 依法維護通信產品(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受理消費者投訴,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
10、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業內高層論壇、展覽會、展示會,協助組織聽證會,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11、 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書籍、辦會刊物和網站。為會員企業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信息和通信行業改革發展動態信息,努力把協會辦成會員單位和企業之家。
12、 承接行業調查、研究、評估、諮詢等有關工作。
13、 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組織機構
辦公室
一、按照協會理事會的要求,擬訂協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要點;負責秘書處綜合性制度、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各部門發文的核稿工作;負責秘書處人事、勞資管理及安保工作。
二、負責秘書處及協會的財務管理、審計工作。
三、負責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分解表對各專業部室工作進行協調、催辦、檢查落實。
四、負責秘書處日常事務性工作。
五、負責協會經濟實體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會員聯絡部
一、負責組織制定、修改協會章程及會員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制定會員發展計畫,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做好發展會員的登記、分類、證書發放、繳納會費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與會員單位的聯繫,幫助會員反映、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會員協調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負責與相關部委及司局的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政府對協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新的檔案精神,提出工作建議。
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調部
一、負責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企業委託,組織專項諮詢工作,為企業提供管理諮詢服務。
二、負責制定評優標準,組織評優、表彰活動。
三、負責歸口管理企協的評優、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制定年度相關計畫,了解、協調諮詢評審情況。
四、建立協會專家名址庫,為協會各會員單位提供專家諮詢服務。
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開發部
1、負責通信工程建設行業新技術套用與推廣工作;
2、負責組織國內外大型技術交流、研討會等活動;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對外合作部
一、負責協會與部內外機構和組織的聯絡工作。加強協會與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通信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相互間建立長期的戰略性合作夥伴關係。增進境內外通信企業的溝通和了解,促進相互間交流與合作。
二、負責協會配合部相關部門協調通信企業“走出去”的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會承辦的國內外通信展覽會、研討會等工作。
四、負責協會外事接待、組團出訪等外事工作。
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
2、負責編制協會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及決算;
3、負責協會會費的收支管理,負責發放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負責辦理差旅費、保險、醫療費等開支的審核報銷;
4、負責報送各項稅務、保險等報表;
5、負責對秘書處現有資產管理;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通信建設管理協會(簡稱中通建協),英文名稱:China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CC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通信運營、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工程建設、通信網路運維、通信網路安全等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為職業紀律,民主管理,行為規範;以服務、維權、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促進通信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建設,促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信部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通信和信息化發展的政策和要求,結合通信發展實際,研究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提供建議和參考。
對企業、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反映企業訴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承擔政府委託購買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承擔通信行業管理與諮詢服務。包括起草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課題研究、調查諮詢、信息報送,組織進行行業統計,協助組織聽證會等活動。
(三)通信行業、企業諮詢服務。承接企業委託課題研究,以及調查、評估、諮詢;舉辦通信發展論壇、研討會,組織對通信業發展的研究分析;為企業提供通信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等諮詢服務。
(四)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通信行業用戶滿意企業的建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全面質量管理的推進活動。
(五)推動通信企業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授權,承擔通信服務質量有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通信行業技術、業務、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七) 根據通信行業中小企業特點,提供多種形式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八)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和諧發展。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參與舉辦信息通信國際國內展覽會,為政府、企業和行業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十) 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境外相關國家和地區通信行業組織,開展合作交流活動;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服務;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通信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編輯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書籍、會刊、簡訊,開辦網站,為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有關通信行業政策、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動態和信息。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單位會員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的通信行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個人會員須是本協會單位會員的各級管理人員,通信行業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會員,須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相關資質證書和材料;
(二)申請個人會員,應提交職務、職稱、學術成果證書和單位推薦意見;
(三)經理事會授權,由本協會相關機構審核、會長辦公會研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期討論通過;
(四)經理事會授權,由本協會相關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的參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與協調;
(四)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
(一)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協會《章程》修改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通信行業內有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制訂協會長遠規劃;
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其職責是:在會長領導下,組織本協會舉辦的重大活動,協助會長完成所分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向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名因換屆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的常務理事,交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5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