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顧問
張高琳:軍人,共產黨員。原廣州軍區深圳企業局長。世界傑出華人企業家,中華傑出企業家,今日中國優秀企業家,軍旅作家、學者,二十一世紀傑出專家,中國管理學院研究院企業發展中心首席專家、客座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文化發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中國亞太經濟發展研究中心行業高級研究員,中國經濟發展調研辦公室行業研究員,中國國情調查委員會高級調研究員,中國社會經濟調查研究中心高級顧問,中國賀龍教育基金會顧問,解放軍軍事經濟學院客座教授,原深圳市企業管理協會常務理事,原深圳市中外企業家協會常務理事,CHC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深圳分會副主任,新華通信社深圳支社《沒有硝煙的戰場》編委會副主任中國綜合開發研究院(深圳)顧問,寮國國家外經部經濟顧問。黨和國家及軍委二十多位領導接見。
協會章程
中國農民藝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農民藝術家協會(簡稱中國農藝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國農民和民間作家、藝術家等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慈善事公益團體。是聯繫廣大農民藝術家與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農民藝術家與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繁榮和發展我國農民藝術和民間文藝事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能接受國家有關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中國農藝協對會員和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責任。
(三)本會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農民藝術家和民間文藝家的合法權益。
(四)本會以最廣泛的團結農民藝術家與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和推動農民藝術家與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規劃、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研究和傳播,發展民間文藝理論,繁榮民間文藝事業。
(五)本會積極培養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開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聯繫,促進民間文藝的普及與提高。
(六)本會對成績優異的農民藝術家與民間文藝家和重要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七)本會積極促進並加強與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農民藝術家、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學家及民間文藝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八)本會致力於促進國際民間文藝的交流,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國際和各國民間文藝組織、機構的聯繫,努力對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學家的友誼、和平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藝術家、民間藝術家協會、藝術團體等,經申請並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成績顯著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秘書處推薦,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省、自治區未設立秘書處的,可直接在本會申請入會。)
第九條 中央直屬系統的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因工作流動等特殊原因的申請者,經一名本會會員介紹,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因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者,視情節輕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增補理事、副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地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創建發起人:
姜帆,1973年出生於江西省鄱陽縣。修業於北京電影學院表演(高班)專業,畢業於北京外事研究學院國際文化交流系。資深影視製片人,專業從事製片人、編劇、導演、演員、歌手、詞曲創作的文藝工作者。現任中國劇作家協會會員、中國流行音樂協會會員、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會員、中國農民影視協會藝術總監、中國農民藝術家協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