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代管,業務上受國家農業部商務部、發改委等國務院職能部門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指導。

協會是由中國各種經濟成分的農機行銷企業、農機生產企業、農機汽車機電交易市場、農機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團體以及從事農機管理、科研、生產、行銷、使用、維修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 外文名:China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 縮寫:CAMDA
  • 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的宗旨是:積極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動農機行業改革;發揮橋樑、紐帶和中介作用,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與合作。努力為會員、為企業、為行業、為“三農”、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團體會員

協會擁有360個直接會員,2600多個間接會員以及延伸到全國農村鄉鎮的20000多個銷售網點,在中國農業機械行業中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較高的權威性。

理事成員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會長
崔本中,男,中共黨員。1946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曾任:中共呼市市委第一書記的秘書;呼和浩特製藥廠廠長兼黨委副書記;國家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廳)主任;中國橫向經濟聯合開發總公司總經理。1996年後擔任:中國農業機械總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中國華星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會長。中國華星集團公司總裁。
做為“全國農機產品訂貨交易會”暨“中國國際農業機械展覽會”(簡稱“全國農機會”)主辦單位的主要領導,崔本中同志自1996年到任後十年來,嘔心瀝血、艱苦奮鬥並不斷開拓創新,全身心地致力於把“全國農機會”做大、做強、做精,使得“全國農機會”盛況空前,成為亞洲峰會以及農機的品牌,為全國農機行業以及“三農”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充分驗證了“會展經濟”作為朝陽產業旺盛的生命力。

組織章程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章程
(2005年4月16日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簡稱農機流通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縮寫CAMD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具備農業機械經銷企業開業技術條件的各種經濟成分的農機流通企業和重點農機生產企業、農機大市場、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從事農機研究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積極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三農”服務,為促進農機事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代管),同時受國家農業部、商務部、發改委等國務院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本著“自主、自立、自養、自強”的方針,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全行業的服務、協調、自律、維權工作。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對涉及本行業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有關促進農機行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協助政府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
(二)圍繞農機行業改革、發展問題,組織相關的座談會、研討會、交流會、論壇等,推廣典型經驗和現代行銷方式。
(三)組織或參與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展示會、訂貨交易會等,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農機商品流通,繁榮農機市場。
(四)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五)開展本行業行檢行評,主要工作為組織開展行業優質服務活動、產品質量用戶調查評價活動、“3·15”維權活動及各項專業活動等,以提高企業信譽,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六)反映會員要求,維護行業信譽及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七)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根據會員的要求,舉辦各類培訓班,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提高職工和企業的素質。
(八)組織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搭建信息平台,建立行業信息資料庫,為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單位、為全行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九)組織會員及本行業企業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國際農機展覽會、博覽會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辦好協會有關刊物,編寫行業有關資料,加強宣傳,擴大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社會影響。
(十一)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制止行業壟斷,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二)加強與境內外有關社團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委託,承辦各種專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分直接會員和間接會員。
單位會員是由各種經濟成分的農機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大市場以及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組成。單位會員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備案)。
個人會員是由從事農機研究工作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較高聲譽的知名人士組成。
直接會員是指直接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間接會員是指直接加入各省級農機流通協會或其他地方協會並以團體名義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入會者填寫會員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且無正當理由,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並提出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定常務理事的變更及增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比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的機構設定及負責人的聘用;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以本協會名義參加涉外、禮儀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建議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工、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4月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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