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CAAMM),於1990年4月1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1991年8月14日在北京成立。 由農業機械製造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貿易公司、社會團體和地區性農機工業協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以農機製造企業為主體,成員單位不受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農機工業協會近日宣布,根據2016年環保部第5號公告,農機企業將分步實施《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標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製造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農機發動機企業只能消化庫存,不能再生產國二新產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製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將全部實行國三標準。
農機排放升級到國三標準,是農機研發技術的一次系統性升級,不僅涉及發動機廠家,更涉及主機生產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 成立時間:l991 -8- 14
- 成立地點:北京
- 簡稱:CAAMM
發展概況
機構框架
協會宗旨
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農業機械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農業機械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農業機械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企業、會員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農業機械工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收集和發布行業的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活動,為企業和重要工程的質量工作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質量認證和其他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工作,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並向國家推薦行業參評國家級科技進步成果獎工作;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與經貿交流活動,組織與國際對口行業組織的交往;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為有關企業提供進出口政策諮詢;協助政府作好調整制定進出口、吸引外資及境外投資等相關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議工作;受政府委託,開展農業機械行業的反傾銷工作;
(七)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提出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資產重組的建議;組織研究農機行業產品經濟規模,提出建議推廣的農機行業節能產品、淘汰產品、鼓勵發展的產品;
(八)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會員利益和農業機械行業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推動農機企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九)開展企業管理診斷諮詢服務,加強農業機械行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推進企業按市場機制進行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十)調查研究農業機械行業職工隊伍狀況,向企業和政府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措施建議;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人才交流和各項培訓工作;
(十一)出版發行刊物、資料,組織開展宣傳交流工作;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及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企業需要的其他服務。
成立意義
入會條件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
(四)完成本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五)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時交納會費。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同時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授權秘書處代行審核會員入會,並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通報;
(四)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即成為本協會會員;
(五)會員單位須委派一名現職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協會聯繫。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機構職權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畫;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需要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行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熱心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
(五)被推薦為本協會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被提名為正、副秘書長的人選等相關人員。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五)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或罷免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免職;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本協會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消;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十)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一)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