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化運作與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研究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化運作與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研究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化運作與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研究》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克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化運作與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研究
  • 作者:王克強
  • 出版社:上海財經大學
  • 出版時間:2005年4月
  • 頁數:217 頁
  • 定價:20.0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810983426
內容簡介
集體土地產權束理論是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理論基礎。土地產權具有以下功能:法律保護功能、利益獲取功能、約束功能、激勵功能等。我國的集體土地產權可分為三個層次:所有權、使用權以及附著於上述兩權利之上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所有權是基礎,脫離所有權談其他權利是無意義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有三類: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由於各地情況不一,同一地方可能同時存在一種或幾種類型的農民集體所有權。需要說明的是,這三種類型的所有權是針對不同的土地而言的,對於同一宗集體土地,只能是其中的一種所有權。承包的主體僅僅是本集體的農民,承包權與租賃權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所有制中農民個人具有二重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矛盾是:個人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是一種對立統一。目前農民的權利可概括為:所有者成員之一、承包人、使用土地者。他們對土地的繼承不僅僅是承包期限的使...(展開全部) 集體土地產權束理論是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理論基礎。土地產權具有以下功能:法律保護功能、利益獲取功能、約束功能、激勵功能等。我國的集體土地產權可分為三個層次:所有權、使用權以及附著於上述兩權利之上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所有權是基礎,脫離所有權談其他權利是無意義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有三類: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由於各地情況不一,同一地方可能同時存在一種或幾種類型的農民集體所有權。需要說明的是,這三種類型的所有權是針對不同的土地而言的,對於同一宗集體土地,只能是其中的一種所有權。承包的主體僅僅是本集體的農民,承包權與租賃權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所有制中農民個人具有二重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矛盾是:個人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是一種對立統一。目前農民的權利可概括為:所有者成員之一、承包人、使用土地者。他們對土地的繼承不僅僅是承包期限的使用權繼承,還有深層次的繼承,即所有權的繼承。正因為如此,土地與承包與租賃有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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