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全行業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在政府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協會通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技術、經濟合作活動,全面提高行業素質和經濟效益,實現服務於節能、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為主的農村能源建設事業,改善生態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組織機構
協會設有
太陽能熱利用、節能爐具、
沼氣、生物質能、小型電源、新型液體燃料等六個專業委員會和《農村可再生能源及生態環境動態》編委會。
業務範圍
開展對農村能源行業調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對政府提出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推動
橫向經濟聯繫,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提高
經營管理水平。
有計畫地採取各種形式為本行業
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提高企業
素質。
組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組織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執行。
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組織推動沼氣、太陽能熱利用、節能爐具、新型液體燃料、小型電源、生物質能轉換等方面的新產品、新
技術、新工藝、新
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會員管理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團體會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
規模的本行業企業及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團體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在協會的當然代表;
個人會員應是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家、學者和高級管理人員。
團體會員需提供以下資料
Ø 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Ø 新會員申請入會需填寫“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團體會員申請表”,然後在填好的表上加蓋公章。 個人會員只需填寫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有新型液體燃料及燃具、小型電源(小風電、小光電、小水電)、生物質能轉換技術、節能爐具、沼氣、太陽能熱利用6個專業委員會。申請單位根據所從事的專業歸屬哪個專業委員會,請在申請表的右上角註明。
團體會員
現有團體會員838個,個人會員203名,凝聚了一批在國內外有影響的骨幹企業和專家。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縮寫:CARE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農村能源建設領域的技術開發、產品製造、工程施工、市場行銷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個人、科研院所、社團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崇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決貫徹執行資源開發與利用並重,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發揮會員企業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農村能源行業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
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三)對農村能源產業發展戰略、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決策諮詢、可行性研究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推動沼氣、太陽能熱利用、節能爐具、新型液體燃料及燃具、小型電源、生物質能轉換等方面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五)推進本行業技術開發、技術改造、
技術引進和
橫向經濟聯合事項,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市場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本行業全國性展覽(銷)和技術交流活動,編印本行業國內外
技術經濟和
市場信息動態,開展本行業技術諮詢服務;
(七)配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進行打假,對本行業產品質量進行監控、組織檢測,幫助企業提高產品和
服務質量;
(八)培訓本行業職工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提高企業管理素質和技術水平;
(九)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考察交流活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促進本行業形成統一的市場體系;
(十)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
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單位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按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
清算組,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大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提請2009年12月19日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動態》主要反映部委及各省相關工作動態、技術發展、企業介紹、熱點問題研討等,每月一期,免費分發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