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車輛模型運動協會( CAR MODELL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CMAC,成立於1995年12月。 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車輛模型聯合會及相應的國際車輛模型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車輛模型運動協會
- 外文名:CAR MODELLING ASSOCIATION OF CHINA
- 縮寫:CMAC
- 成立時間:1995年12月
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 :團結全國車輛模型工作者和愛好者,密切與有關社團組織的合作,在全國範圍內宣傳和推廣車輛模型運動,豐富青少年和人民民眾的業餘生活,促進車輛模型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增進與各國車輛模型組織、愛好者之間的友誼,加強與國際車輛模型聯合會的聯繫與合作。
理事成員
主 席:
副主席:
張西嶺(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副主任)
蔡東青(廣東奧迪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司 庫:
蔡禹龍(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財務部主任)
秘書長:
畢東海(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空模部主任)
副秘書長:
殷 力(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空模部)
霍保京(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車輛模型運動協會。 英文全稱:CAR MODELLING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為:CM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車輛模型愛好者、有關專業人士和相關單位(團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車輛模型愛好者和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與有關社團組織的合作,宣傳推廣車輛模型運動,豐富人民民眾的業餘生活,促進車輛模型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加強與世界和各國車輛模型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車輛模型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 政策、法規及國際車輛模型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全國車輛模型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性普及活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體育法》的規定,制訂車輛模型運動的發展規劃、計畫。實施對全國車輛模型競賽、表演和有關活動的組織。
(三)制訂、修改車輛模型運動競賽規則、規程;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四)審定國家協會認證的車模器材。
(五)組織科學研究和技術交流。
(六)培訓教練員、輔導員,組織優秀運動員集訓。
(七)開展與國際車輛模型組織和各國車輛模型協會的聯絡和交往。
(八)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基層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愛好並積極參與車輛模型運動或在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對發展我國車輛模型運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海外同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提交社團組織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有申辦協會全國性活動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車輛模型運動,促進民眾性車輛模型運動的普及和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接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車輛模型運動並願為其服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但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開展業務工作的需要,設立普及指導、競賽裁判、新聞宣傳、市場信息等專項委員會。依據本章程制訂相關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細則。專項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組成。主任、副主任由全體委員推選產生並報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