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關於對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五條、第四十九條、《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6)第六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足球協會關於對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 時間: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發布: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主任
  • 文號:足紀字〔2010〕001號
足紀字〔2010〕001號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在2006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8月19日第17輪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隊與山西路虎足球俱樂部隊及9月9日第19輪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隊與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中,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實施了賄賂行為。
給予廣州醫藥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降至2010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切實加強俱樂部管理,規範俱樂部建設,加強教練員、運動員法制教育,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法制意識,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主任:王曉平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