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縮寫:CAQ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與質量檢驗工作有關或從事質量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質量檢驗機構、企業及用戶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求實、求專、求精、求新”精神,引導各級質量檢驗機構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努力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者的素質,促進與境外質量管理與檢驗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引導企業確保和不斷提高質量水平、質量信譽和推進品牌建設,為我國質量事業的科學發展做好服務,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努力提高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者的素質和專業水平,維護質量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委託,實施國家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支持企業做好質量基礎工作,督促企業堅持以質取勝戰略和加強質量信用建設,引導企業自主創新,推進企業品牌建設,促進企業提高質量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升產品質量。
(四)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承擔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等方面的具體技術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五)開展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評審,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提高廣大消費者的質量意識,為企業、用戶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社會各界的合法權益。
(六)貫徹“規範市場,扶優治劣,引導消費,服務企業”的方針,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工程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第三方的檢驗、鑑定和監理,以檢驗數據為依據,積極宣傳和扶持名優產品、優秀典型企業,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七)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儀器設備、產品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的研究、開發、諮詢、服務,並組織對其進行鑑定、評審和推廣套用;授權組織制定檢驗標準。
(八)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境外質檢機構及相應的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促進質檢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
(九)組織出版專業刊物及有關的書籍資料;推薦或獎勵質量檢驗領域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
(十)關心和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為質量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為本團體會員提供相關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質量檢驗領域先進工作者。
(十一)承擔與質量檢驗相關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有一定檢驗能力的質量檢驗機構、重視質量和質量檢驗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的企業、與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監督有關的單位或社團以及從事質量工作的有關單位。
(五)個人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從事多年質量檢驗或質量管理監督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
重視質量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企業領導人和從事質量工作的工作人員;
從事質量檢驗技術、質量管理監督的研究及檢驗儀器設備開發,取得優異成績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
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對協會的發展作出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秘書處審查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團體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團體開展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可以採用會議或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或授權有關機構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無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協助理事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在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