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局關於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局關於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的通知》在1999.11.01由中國證監會, 國家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局關於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國家工商局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部分證券經營機構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在證券營業部法定營業場所之外,擅自設立各類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個別非證券經營機構甚至個人也擅自設立證券營業性場所,從事證券代理業務,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隱藏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必須堅決清理規範。經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範圍
(一)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證券經營機構擅自設立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包括證券代理點及以其它形式延伸的營業網點;
(二)非證券經營機構及個人非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機構與網點。
二、清理規範工作的指導原則
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工作,應按照“依法規範,兼顧發展,堵疏結合,分類清理”的原則進行。
(一)未經證監會批准,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在證券營業部之外設立證券營業網點;
(二)堅決取締非證券經營機構、個人設立的證券經營網點,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機構或個人應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三)清理中要貫徹“誰設立,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
(四)自發文之日起,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新設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證券營業部延伸服務網點。
三、清理規範的內容
(一)與合法證券營業部設在同城區的各類遠程證券交易網點,一律予以撤銷,其客戶就近向合法的證券營業部轉移。
(二)符合新設證券營業部條件的城市,可按《關於證券營業部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3號)的有關規定,申請新設一家證券營業部。
(三)尚不具備設立證券營業部條件的縣(市)城區和經濟發達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可以將原有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規範為一家證券服務部。證券服務部由就近的證券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延伸設立,禁止跨地區設立證券服務部。
(四)擬設立的證券服務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符合營運要求的技術設備,並符合證監會對開展網上證券委託業務的要求;
3.有必要的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5.資金存取採用銀證聯網方式進行;
6.證券服務部必須由證券營業部獨立經營,不能聯營或委託經營。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由證券公司向擬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註冊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派出機構初審後報證監會批准。證券服務部持證監會的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登記,領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證券服務部的名稱應標明“××證券營業部××服務部”。
(五)證券服務部的經營範圍
1.提供證券交易行情;
2.提供電話委託和自助委託;
3.提供合法的信息諮詢服務。
證券服務部必須嚴格按照批准和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嚴禁在服務部為客戶直接開戶;嚴禁與股民發生資金往來;嚴禁資金存取;嚴禁辦理櫃檯交易和交割;嚴禁向客戶收取費用;嚴禁接受客戶的全權代理委託。證券服務部在經營中不得設立帳薄和保留交易信息、資料,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可暫停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新設機構資格一至三年,並可視情況取消有關直接責任人和有關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對無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六)證券服務部的管理
證券公司對所設立的證券服務部負全部責任。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服務部實施監管。對於未經批准新設立的網點,將視同非法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清理規範工作要求
清理規範遠程證券交易網點,必須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實施,確保證券市場和社會的穩定。
各派出機構接此通知後,要對本轄區內遠程證券交易網點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規範方案,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實施過程中,要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引導投資者轉移到合法證券交易網點進行交易。對出現的問題,要審慎地加以解決,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清理規範工作完成後,證監會將組織力量,對部分省市的工作進行抽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規範性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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