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經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是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CCA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認證認可及相關工作的機構、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教育、監督、管理、約束會員機構和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本協會的工作方針是:服務、自律、誠信、創新。本協會的工作原則是:建立協調溝通渠道,發揮紐帶服務作用;恪守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執業行為;完善自律誠信機制,提高認證認可信譽;構築公平和諧環境,促進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國家質檢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意義,促進認證認可事業發展;
(二)圍繞認證認可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工作,提出建議,反映意見;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認證認可工作政策要求,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以及行業特點,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行業規範和辦法,創新認證認可工作方法;
(四)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起草相關技術檔案和組織參與相關評價工作;
(五)代表會員共同利益,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公平競爭、服務質量、運作機制和行為規範等準則及操作規範,並監督實施,按照認證認可行風建設要求,樹立認證認可行業誠信形象;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調解同行之間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對會員的投訴,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會員執業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七)經政府授權,根據國際標準和國際組織規定,擬定各類認證及相關人員執業註冊準則、規則,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各類認證認可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考核、註冊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國內外業務、學術交流,組織開展理論研究,促進行業創新;參加國際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活動;為會員提供認證認可方面的培訓、諮詢服務;
(九)建立信息系統,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為政府決策、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參與認證認可標準制修訂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翻譯出版認證認可方面的期刊、書籍、文集和標準資料等;
(十)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與認證認可相關的單位,經過申請可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經過本協會註冊的各類認證人員及與認證認可工作有關人員經過申請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認證認可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認證認可從業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通過本協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明。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能自覺遵守國家認證認可的法律、法規、規則、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與本協會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質檢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檢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