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協會成立於1991年11月。1999年10月15日經國家民政部重新審核登記,登記證號為社證字第3491號。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263個,個人會員100個。協會下設11個分支機構:電鍍分會、塗裝分會、防鏽專業委員會、熱噴塗專業委員會、轉化膜專業委員會、熱浸鍍專業委員會、特種塗層專業委員會、清潔生產指導委員會、設備材料工作委員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和北京聯絡處。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堅持市場化方向,提高本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以服務、參與、規範為工作方針,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充分發揮本會在我國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1)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表面工程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方向的建議;
(2)開展行業的基礎調查、收信和整理工作,參與本行業規劃制定和技術方案論證;
(3)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4)向企業提供國內外表面工程有關信息,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5)宣貫國家標準,參與制定本行業標準;
(6)組織行業開展技術攻關,促進行業引進技術消化和創新;
(7)組織技術生產交流、諮詢服務和人才培訓;
(8)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9)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組織結構
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機構,由秘書長及其辦事人員組成,從事各種日常工作,和執行相關政策。
秘書處職責:
1、負責處理辦公室日常事務,包括檔案的整理、存檔、對外形象宣傳等事宜;
2、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3、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年會、各類展覽會、工作會議等的籌備和組織;
4、經理事會授權,負責會員發展和評估獎懲,履行審批入會、退會及獎懲手續,以及組織收繳會費;
5、積極發展與國外表面工程協會及行業組織的聯繫,加強與國內表面工程企業的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制定重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分支機構
中國表面工程協會分支機構包括:電鍍分會、塗裝分會、防鏽專業委員會、熱噴塗專業委員會、特種塗層專業委員會、清潔生產指導工作委員會、轉化膜專業委員會、設備材料工程委員會、市場工作委員會、熱浸鍍專業委員會。
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研究和決重大事項和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表面工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URFACE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CSEA。
第二條本團體是從事表面處理工程的企業及相關的設計、科研、教學、設備與原輔材料製造和經營等有關的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堅持市場化方向,提高本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以服務、參與、規範為工作方針,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充分發揮本會在我國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反映行業與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和行業管理等工作,促進行業發展。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鑑定推廣及事故認定。
(三)根據行業特點制訂自律性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切實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
1、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2、開展表面工程相關法律、政策、技術和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3、組織表面工程相關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行業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六)積極組織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會員與國外、境外同行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行業的正常進出口經營秩序。
(七)依照有關規定創辦行業報刊或內部通訊和網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從事有關表面工程(電鍍、塗裝、特種塗層、熱噴塗、防鏽、刷鍍、轉化膜、熱浸鍍、真空沉積等)的企業,設計、科研、教學單位,和與表面工程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制定重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決定部分理事的調整,但調整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3;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11 月6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