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會(簡稱中國衛促會,英文縮寫CAPSH)是由醫藥衛生領域的老同志、著名專家學者和有志於促進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愛國人士共同發起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機構。其宗旨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促進衛生事業發展,提高國民健康水平。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會
- 外文名:CAPSH
- 宗旨和目標:提高人民健康醫療水平
- 會 長:楊尊潤
建設宗旨
主要職責
理事成員
中華預防醫學會原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保健時報社原社長總編輯
余傳隆 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情報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社長
中國醫藥教育協會副會長、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益槐 全國政協海外特邀代表委員
國務院僑辦海外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紐西蘭皇家科學院首席科學家
紐西蘭梅西大學、奧克蘭大學博士生導師
紐西蘭天藥物研究所所長
鄭棟元 美國孫中山國際基金會中國總會副主席
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產業扶貧工委會台灣事務顧問
香港通達環球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名譽會長 顧英奇 全國政協第七屆委員會委員 衛生部原副部長
孫隆椿 全國政協第九屆、十屆科教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原中紀委委員
衛生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會 長 楊尊潤 全國衛生產業管理協會抗菌產業分會會長
衛生部援外辦公室原主任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原副會長
執行會長 田維才 中國社工協會康復醫學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民康醫學雜誌社執行總編
湖北省荊州市精神衛生中心原院長
副 會 長 魏慧強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美容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
中國女醫師協會中醫專家組首席專家
中國未來醫學會副會長、專家委員會首席專家
新世紀醫學模式倡導人、奠基人
孫革新 中華醫學會遠程會診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抗癌協會腫瘤轉移專業委員會特邀專家
鐵道部鐵路中心醫院原院長
王鎮威 北京市原宣武區經委主任
韓淑婷 北京協和醫院教授
中國自然醫學研究院副院長
顧瑜奇 國際健康科學研究會理事長
國際套用心理學研究會副理事長
中國醫師協會主任醫師學術年會原副理事長
秘 書 長 叢 傑 北京崇頤健康科技中心主任
副秘書長 孫士東 萬紅軍 黃張波 羅畢駒
組織機構
學術部 |
會員部 |
國際交流部 |
策劃發展部 |
業務範圍
二、組織醫療、製藥、保健、醫學生物製品、養生康復、醫療器械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國內和國際的學術、科技研討、交流、宣傳、培訓等,不斷提高健康產業的科技水平和產業化程度;
三、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六、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八、承辦上級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促進會的名稱為中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簡稱中國衛促會,英文縮寫CAPSH。
第二條 中國衛促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衛生系統老領導、專家、學者發起,中國大陸和台、港、澳地區從事醫藥衛生和健康教育事業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經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學術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中國大陸和台、港、澳地區的所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大力推動我國醫藥衛生與健康教育事業建設發展,促進和改善我國衛生狀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強與國外醫藥衛生與健康教育事業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本會辦會方針: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本著服務於社會大眾的原則,推動醫藥衛生和健康事業發展,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衛生科學知識水平,建立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條 本會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式,組建為市場經濟模式並與國際接軌的國際化服務機構,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在國內接受民政部、衛生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中國 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任務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二、組織醫療、製藥、保健、醫學生物製品、養生康復、醫療器械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國內和國際的學術、科技研討、交流、宣傳、培訓等,不斷提高健康產業的科技水平和產業化程度;
三、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六、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八、承辦上級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第九條 會員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願為實其宗旨,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範,且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醫藥衛生院校畢業、獲得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2、非醫學院校畢業,但從事醫藥衛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從事衛生醫藥健康產業領域工作,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員。
4、其它學會或組織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與本會專業有關,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藥衛生與健康教育機構及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入會審批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或經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力與義務
一、權力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會議和選派出席國際會議;
5、優先在本會期刊上發表論文,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章程;
2、執行本會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推廣、科普活動;
4、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一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團體資助或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法律允許的業務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必須合法,其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經費用於本會的辦公開支、科研開支和學術活動及其自身的管理費用(含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徽為,外部輪廓呈圓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圖內上、下方的文字為分別為本會的中文繁體全稱和英文縮寫“CAPSH”名稱,藍底白字。